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沙坡头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防灾减灾救灾职责边界,理清“防”与“救”、“统”与“分”、“平”与“战”的关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高效联动、无缝衔接、合力应对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全面强化沙坡头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沙坡头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任务的乡镇、部门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沙坡头区各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任务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防灾减灾救灾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沙坡头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发生灾害事件(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明事件(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制定整改措施。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本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二章 区应急管理指挥部责任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中卫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及沙坡头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 研究提出沙坡头区年度防灾减灾救灾管理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 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四) 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 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 负责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完成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乡镇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一) 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的部署要求,在统揽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 把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投入保障机制;
(三)明确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管理机构,在灾害预警、灾情管理、应急指挥、紧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四) 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组织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等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程;
(五)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 建立防灾减灾救灾督查考核制度,督促各村(社区)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七) 建立健全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和应急救援,依法依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事件(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八)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负责各类灾害信息的核查、上报,组织居民开展生活自护自救,组织开展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四章 有关部门(单位)责任
第九条 区委工作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
1.负责监督查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2.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区委宣传部
1.关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
2.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推动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配合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工作进展信息;
3.视情启动重特大或有社会影响的灾害社会舆情应对机制,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地发布灾害应急处置信息;
4.依据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开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保证正确舆论导向;
5.管理、协调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
(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程序和权限研究审核防灾减灾救灾部门提出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配备防灾减灾救灾部门人员编制。
(四)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1.密切监管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协调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预警信息的网络传播,防止误导和炒作;
3.依法整治网络谣言和清理网上非法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4.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区应急管理局
1.承担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处置灾害事件(故),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3.依法依规收集、统计、报告灾情及救援救灾工作信息并统一发布;
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5.统一协调指挥各行业、各领域抢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统一协调调动各类抢险救援、救助装备和物资,协调快速下拨抢险救援和救助资金;
7.组织并实施创建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工作;
8.根据沙坡头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非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应急需要按程序组织调出;
9.共享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完善应急调运工作机制,及时组织调运,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事故类等突发事件急需物资。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程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审核工作;
2.配合市发改委安排调度石油、电力、煤炭等重要物资,协调动用国家物资储备,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3.配合市发改委协调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调派发电车、发电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的临时用电;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4.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做好隐患排险和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按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6.配合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稳定。
(三)区教育局
1.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紧急疏散避险演练,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
2.指导各类学校开设防灾减灾救灾课程;
3.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4.提供受灾地区学校校舍及配套设施信息,协调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
5.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确保安全。
(四)区科学技术局
1.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厅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发展规划,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2.积极引导与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东西部技术合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与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等科技项目的立项支持。
(五)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1.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发生灾情和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
2.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归口管理的非公企业编制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3.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的防灾减灾救灾产品;
4.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4.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有关企业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菜、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5.按照应急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储备粮和瓶装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调运工作;指导有关企业适时投放储备商品,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应、平抑价格的应对措施。
7.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铁塔公司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应急通信车辆赶赴灾区,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快速恢复灾区受损铁塔,同时派发应急发电车,确保通信基站设备供电正常;及时掌握灾区通信基站分布和受损情况,并快速抢通受损基站设备,确保灾区通信快速恢复;开通免费报平安电话和寻亲热线,帮助受灾人员与亲友联系;
8.根据灾情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协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石油分公司储备充足的汽、柴油;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大型抢险机械等装备的油料供应。
(六)区公安分局
1.组织指导警力调配,警戒灾区人员转移的空心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
2.协调指导派出警力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3.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
4.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
5.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
6.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公 益活动;
7.依法查处传播防灾减灾救灾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七)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
2.辨识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境内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发动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和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配合市人社局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5.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物,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紧急人道援助;
6.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火化工作。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7.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八)区司法局
1.配合市直部门监督指导监狱、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九)区财政局
1.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涉及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组织筹措抗灾经费、灾后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疫病防治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
3.科学安排防灾减灾救灾工程沙坡头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监督指导项目建设;
4.按照管理权限,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十)区自然资源局
1.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并推动实施;编制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2.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共享、会商研判和发布预警信息;
3.派出地质专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和等级;
4.组织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开展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5.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的应急治理工程,及时消除险情;
6.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承担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实施林草防灾减灾重大项目,有效防范重大风险;
7.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服从统一调度,参与防火扑火行动;
8.建立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实现应急处置有效衔接;指导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联防机制,第一时间处置初发火情,力争灭早灭小。
(十一)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
2.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技术标准及规范,加快推动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时公开避难场所信息,提供应急避险场所服务;
2.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贫困群众危窑危房改造、农村高烈度设防地区内群众唯一住房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安全工程建设,重点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
3.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地下管廊试点建设,督促指导城市逐年消除易涝点,提高防涝能力;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内涝排涝、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
5.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完善公路、水运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随时调派公路运力、水路运力和救援打捞力量,满足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需要;
6.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
7.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十三)区水务局
1.负责本行业减灾体系建设,定期开展防洪防汛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编制防治区划图、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日常水情旱情监测,在重要天气过程和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时加密河流水情监测频次,做好洪水调度预报,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负责对接市直有关部门建立或共享水情监测预报系统,组织凌汛、旱情、水情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及时共享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
4.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沙坡头区水工程安全度汛;
5.提出重要水库超标准洪水和重大突发事件、蓄滞洪区启用、有关堤防需要弃守或破堤泄洪工作方案;
6.及时组织防汛抗旱专家参与防汛抗洪抗旱应急抢险工作,对洪水可能造成的威胁提出防御措施,提出防洪工程加固措施和重大险情抢险方案并指导实施;
7.配合做好干旱、洪涝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做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条块之间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实时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调拨沙坡头区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
3.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4.开展农作物灾情统计工作,及时共享,参与灾情会商;
5.组织指导林区、牧区周边乡村做好灾后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十五)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1.负责沙坡头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所)、设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保护沙坡头区重点文物安全;做好体育赛事和有关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
3.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沙坡头区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4.监督指导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根据需要,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服务。
(十六)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防控工作;加强沙坡头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发生灾情和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
2.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转运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全力做好受灾伤员救治工作;
4.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十七)区审计局
1.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2.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 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区医疗保障局
负责沙坡头区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九)区群团工作委员会
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一)区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2.建立数据共享网络连接,共享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信息、气象灾害风险等信息;
3.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必要时派专人进驻沙坡头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5.利用气象卫星加强对灾区遥感监测,制作并提供灾区遥感影像图;
6.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灭火、重大干旱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7.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区消防救援大队
1.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和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三)区人民武装部
1.请求军队、武警和民兵组织参加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
3.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
4.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二)未明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做好防灾减灾和灾害事件(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防灾减灾救灾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目标和计划,对本行业、本系统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预防准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修订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二)未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
(四)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排土(渣)场(含电厂灰渣库)和供水、供气、供暖、供电生命线工程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的;
(五) 未按要求建立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系统的;
(六) 未按要求做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专业人员培训的。
第十四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监测预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未汇集储存、分析会商、传输通报有关灾害信息的;
(二) 迟报、瞒报、虚报、漏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 对目前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警的灾害,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的;
(四) 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和 报告的。
第十五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响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未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及时实施相应的动态监测、情况核查、信息通报、协调联动和控制保护措施的;
(二) 不服从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含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对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十六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或者因主观原因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
(二)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因处置明显失当,或者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 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弄虚作假、消极应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 未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或者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毁损浪费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其他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防灾减灾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防灾减灾救灾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积极履行职责,但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和情况紧迫,难以准确判断而处置失当的;
(二) 处置失当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挽回社会影响的;
(三)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部门、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因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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