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则》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沙坡头区司法局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立案、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提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
(二)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
(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
(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
(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
(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行政执法机关向沙坡头区司法局提出。
沙坡头区司法局发现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一式三份,涉及其他行政机
关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增加相应份数。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协调事项、相关情况、建议及理由;
(二)涉及协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必须为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材料。
第十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应当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注明收取材料名称、数量、特性,由工作人员和材料提交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填写《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受理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提交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送达。
第十二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作出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决定后,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受理通知书》,送达提交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答复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有关材料。
沙坡头区司法局依据职权,主动就有关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各方提交材料后,应当全面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机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另一方当事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执法权限或者享有行政执
法资格;
(四)联合执法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执法权限;
(五)协助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六)移送行政执法案件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在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争议事项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沙坡头区政府法律顾问及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做好会议笔录,会议笔录必须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沙坡头区司法局根据行政机关申请,填写《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审批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沙坡头区司法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解释。
第十七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对争议协调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加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沙坡头区司法局印章,送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建议书》,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应当报请有关决定的机关处理。
(三)沙坡头区司法局制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应当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涉及国家、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同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沙坡头区司法局办理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调工作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延期申请书》,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延期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各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的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办结时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解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之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相关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自觉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临时性处置措施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沙坡头区司法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应当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自行协商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
(四)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启动后,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就争议事项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决定或者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归档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应当自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结之日起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案件卷宗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受理审批表;
(三)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及附件;
(四)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六)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案件答复书及附件;
(七)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阅卷笔录、协调会、论证会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序列;
(八)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延期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九)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建议书)及送达回证;
(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备案表;
(十一)备考表。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并按音像档案的管理办法管理。有关案件文书的说明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归档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档案内的文件,一律用数字逐页编写页码。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文书和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破损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另加衬边后装订,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应当制备副件。需要附案件的信封应当打开放平,邮票不得撕揭。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卷宗交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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