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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02001/2019-00036
  • 卫沙政办发〔2019〕23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19年03月21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卫沙政办发〔2019〕23号
时间:2019年03月21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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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沙坡头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


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我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任务,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宁大棚办发〔2019〕19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工作。

一、考核验收原则

按照自查自验与复验抽查相结合、过程督查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对各乡镇“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范围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问题整治整改结果。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问题整治整改结果。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等问题整治整改结果。

本次专项行动中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另案查处。

三、考核验收标准

依据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大棚房”问题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宁农(种)发〔2018〕32号)、《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大棚办发〔2019〕7号)和《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一事一议”整改工作指导意见》(宁大棚办发〔2019〕17号)提出的整治整改标准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一)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对在农业大棚内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

(三)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3.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4.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5.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看护房,确用于农业生产,且符合移民搬迁和扶贫等民生项目要求的,按照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四)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由所在乡镇申请,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79号)文件要求,给予完善有关手续。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五)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乡村发展规划的,兼具农业生产、农民培训、休闲农业等复合功能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由所在乡镇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完善有关手续;未按期完善手续的,依法依规拆除。

四、考核验收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照各乡镇问题台账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一)乡镇自验。各乡镇负责对辖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自验,由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自验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要求如实填写附件1、2、3,并以政府文件报送自验报告(附件1、2、3作为报告附件)。

(二)沙坡头区复验。沙坡头区政府成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自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大棚房”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逐个现场核查验收。自治区的县级工作组将对沙坡头区自验情况进行复核。

(三)中卫市复验及自治区抽验。中卫市“大棚房”问题考核验收组将对我区的“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结果进行逐个现场核查验收;自治区的五个市级协调指导组根据中卫市上报的复验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我区“大棚房”问题的30%。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卫市上报的复验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我区上报“大棚房”问题的10%。

五、考核验收评定

考核基础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出现整治整改不彻底,信访维稳处理不及时影响农村稳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弄虚作假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标准,结合实际、吃透政策、做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做好自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确保沙坡头区“大棚房”问题不留“尾巴”。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为确保我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特成立沙坡头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自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郭爱迪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姜鹏飞  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再龙  副区长

成  员:汪文奎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房国元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红喜  区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各乡镇自验工作的安排、协调、组织等工作,汪文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验收工作组。

组  长:张守戈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志平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李  东  区自然资源局干部

        张旭祥  区自然资源局干部

        杨晓慧  区农业农村局干部

        李贵忠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艺师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验收标准,分片区对各乡镇排查出的“大棚房”问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各乡镇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的自查验收组,对清理整改的各个问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我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严格自查验收,从严从实。本次验收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核实的方式,请各乡镇提前做好准备,要求建立“大棚房”问题排查台账和问题整改清单。对验收中发现的表面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立即整改。导致沙坡头区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报区纪委启动问责程序,并按照要求3月底前重新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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