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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02001/2018-04064
  • 卫沙政办发〔2018〕6号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18年01月30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卫沙政办发〔2018〕6号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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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实行“三统一”,区政府、各乡镇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从而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问题,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情况,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

(一)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文种;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7.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9.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10.涉密文件;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3.对某地段的征地补偿安置或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

1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5.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16.单纯倡导性、宣传性的指导意见;

17.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18.其他不符合《中卫市沙坡头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

2.政府与党委、法院、检察院或政府部门与党委部门等联合制订,并以政府系统文号印发的文件;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4.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整治工作方案;

5.对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答复、函、纪要;

6.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7.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8.文件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指导意见;

9.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

10.其他符合《中卫市沙坡头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

区政府办公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职责由区法制办履行,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

1.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

(1)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办公室登记编号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列入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分管领导批转到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送审函1份、规范性文件纸质送审稿2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1份、制定依据1份、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征求意见材料1份等)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报告报区政府。

(2)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审签后,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申请登记编号函1份,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 1份,政府领导审签的发文单1份等)办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区政府办公室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2.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

(1)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部门领导签发之日起5日内由本部门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登记。

(2)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规范性文件序号。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政规发〔2×××〕××号”“×政办规发〔2×××〕××号”,各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发〔2×××〕××号”。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各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部门)网站公布,同时报送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涉及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审查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等有关材料一式3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把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将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要细化工作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做好“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职责,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要严格组织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管理,重新制发时,按照“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附件:规范性文件送审函(等5个)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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