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保障局、农科委、建设交通局、财政局、文体计生局、公安分局:
《沙坡头区扩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实施方案》和《沙坡头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及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沙坡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扩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实施方案
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扩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深化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民意、保护权益。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重点解决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做好个性问题矛盾的纠纷调处和化解,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三)目标任务。
借鉴近年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经验和做法,从2017年开始,在全区开展农村可抵押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管理体系,并逐步将各类产权纳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为我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确权内容
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已完成,主要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收尾工作,建立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收集、整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档案资料和建立健全数字化加工扫描信息数据管理系统,保质保量向市档案局(馆)移交。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按照村镇规划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设交通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颁证前要有土地承包户的签字认可,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号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一致并加“流”字标注,土地流转年限不得高于二轮土地承包年限。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积极开展“四荒地”使用权确权。对农村国有和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土地的使用权,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进行确权颁证。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五)积极推进林权确权。对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流转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等按照林权确权颁证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六)积极推进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同时,做好农村草原承包经营的审核批准工作。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七)开展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确权。对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的经营权,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进行确权颁证。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八)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对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包括厂房、仓库、市场、商铺、出租房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对权属清晰并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设交通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九)开展农村闲置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对农村闲置的市场、晒场、中小学、卫生院等农村设施用地进行摸底调查,明晰土地使用的公益性、福利性、经营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重点对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设交通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十)开展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确权。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明确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养殖场、大型农机具、设施农业、温室、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厂房等农业设施所有权,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权证。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设交通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十一)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确权。对国有、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普查登记,区别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性质,重点颁发使用权权证。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十二)开展湿地产权确权。对现有湿地斑块勘界,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确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流转的农村其他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各乡镇应根据实际,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予以向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申请确权登记颁证。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对过去已颁发的林地、草原的权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依法重新换发权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回;对新颁发权证的,要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确权,确保一地一证、一权一证,避免一地多证问题的发生。
牵头单位: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各自负责的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要明确完成时限,排出时间表。各乡镇要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制定本乡镇区域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综合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保质保量的完成颁证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为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调查摸底,如实登记。各乡镇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通过民主推荐、选举群众代表等组成调查登记工作小组,开展入户调查;通过提供资料、现场确认等方式,如实填写摸底调查表。要重点摸清和了解掌握“一地多证”的情况,以土地的主要功能进行确权,保证“一地一证、一权一证”。
(三)分类整理,公示确认。各乡镇要根据调查摸底和比照确认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权属对调查测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其中林权确权公示期为30天。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逐一解决后进行二轮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分类建档造册,建立完善电子数据库。
(四)确认权属,颁发证书。产权权属已经清晰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建设交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产权证书。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整理上报确权登记资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相应权证。区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同时,区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各类文件、记录、图表、声像等资料收集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和规范完整、准确、系统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乡镇、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定期会商,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围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要向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宣传好“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让群众满意。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慎重稳妥有序进行,要按照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认真开展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申请条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使用的农村产权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要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禁借确权登记颁证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沙坡头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及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打牢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区、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村级集体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份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确保稳定”的基本原则,按照股份合作制模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股份共有的产权制度,使农民变股民,并按股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做到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乡镇要在2014年集中整治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适时启动组织实施。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难点和热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实际、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少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具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各乡镇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实行民主协商和一事一议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级确认、乡镇登记、区级备案制度,及时汇总上报农科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委托代理服务,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7个资产台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5个资源登记簿,实行台账管理,清理结果录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平台”,完善四级监管体系。
四、清产核资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清产核资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是全区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组)及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清产核资内容。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三)清产核资时间节点。
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五、操作程序及流程
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清理、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下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7-9人小组,对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帐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各乡镇(含街道,下同)应抽调干部和懂财务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二)处置。理顺村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村集体与组(队)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该清理的清理,该退赔的退赔,该支付的支付,实在无法清理的交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处理;对无原始凭据无法确定资产价值的,如集体兴建的经营性房屋、政府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可在询价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评估;对一些现有经营性资产与原价值背离的,要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对无具体使用价值的资产,可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可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也可由村民理财小组、村监会、村“两委”、村民代表和乡镇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小组召开评估会议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评估结果要经全体评估人员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并作账务处理。
(三)登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按照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拍照,留存影像资料。
(四)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资产,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笔逐项进行核实。重点对经营性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区农科委要对核实后的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清理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五)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笔逐项在村部、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栏中同时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委会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核实,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级以上清产核资机构协调处理。
(六)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六、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7月1日—8月31日)。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区、镇、村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宣传发动,全面启动。通过组织镇、村干部入户走访,召开村务会、党员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栏、横幅、标语、发放《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家喻户晓。
(二)人员摸底、清产核资阶段(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由镇村两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成员身份认定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户籍信息认真调查摸底,造册登记,组织农户签字确认。同时,统计汇总,为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进行成员身份认定奠定基础。
由镇村两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在2014年集中整治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账外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等进行彻底清理、核实、确认;对固定资产等实物性资产进行实地盘查,对往来款项经当事人(单位)证实,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对其进行分别登记造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进行确认,张榜公示后报农科委(农经站)和所在乡镇政府备案。
(三)成员身份界定、资产量化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
一是进行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乡镇应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滨河镇南关村股份制改革试点总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最终界定确认的方案和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界定成员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反复协商,民主讨论,公示不少于7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二是进行股权设置、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股权,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过清理核实的资金和经营性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用于股权设置和股权量化的资产,原则上应以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权设置和股权量化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充分听取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制定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方案。方案要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7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无异议后,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股权配置、股权管理阶段(2018年5月1日—5月31日)。
一是进行股权配置。股种设置结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可设置家庭股、个人股和集体股等。具体股权设置方案由各村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是进行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
三是建立组织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审议通过票决《实施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章程》并签字确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决策议事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奖惩报酬、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使股份制经济实体按制度运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确定主体,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6月1日—8月31日)。
一是确定主体,资产运营。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可以成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股东收入,发展集体经济。由沙坡头区主管部门向改革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发放《组织证明书》,赋予市场主体地位。
二是收益分配,建章立制。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按股分红,确保农民利益。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各村要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管理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六)档案整理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9月1日—10月31日)。
一是档案整理。股改工作完成后,乡镇、行政村要及时对产权制度改革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沙坡头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是检查验收。股改工作完成后,沙坡头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总结检查、验收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委书记为组长,区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办、政府办、纪委、农科委、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建设交通局和市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各乡镇党委负责人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科委,主任由农科委负责人兼任,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行政村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从村“两委”班子、村监会、村民组长、党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中产生,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二)强化部门责任。农科委(农经站)及各乡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要抓好具体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推进清产核资、成员及产权界定、股份量化等环节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监察,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造成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为推进股改提供经费保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扶持乡镇、行政村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定资金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经费保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圆满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四)妥善解决问题。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要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关系,把握关键环节,及时化解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辖区农村社会稳定。对改革过程遇到的特殊问题,区改革领导小组及乡镇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慎重研究,妥善解决;对涉及的重大问题,要报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答复处理。
(五)严格规范管理。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村“两委”主要承担本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股份制经济实体主要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工作。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要确保不影响集体资产的正常运营、村“两委”会的稳定运行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要做到程序公开、民主决策,因村制宜,尊重群众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股改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操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确保集体资产完整安全、稳定增值。
附件
沙坡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顺利开展和扎实推进沙坡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和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遵循“依法认定、尊重历史、尊重民意、透明公开、因地制宜”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丧失。
第二条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以是否具有本村常住户口,是否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是否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依据,综合判断和分析。(具体认定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一、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但属于第五条约定情形的除外;
(二)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村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三)因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所在地,并在本村生产和生活的;
(四)嫁入本村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并且没有出嫁的;
(五)夫妻一方农转非后,本人不予界定,其配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配偶和子女予以界定;
(六)婚嫁女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且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人员再婚的;
(七)子女因父亲或母亲婚姻关系入户本村的;
(八)其他人员将户口迁入本村,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
第五条 下列对象不界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婚嫁女户口未迁出;
(二)婚嫁女的子女户口入在本村的;
(三)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且再婚所嫁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又迁回本村的;
(五)婚嫁女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且已嫁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户口虽在本村,但已享受城市社会保障或有稳定工资收入应迁未迁人员;
(七)户籍挂靠到本村的空挂户人员;
(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入赘男”比照“嫁入女”确定身份。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的(含依法宣告死亡);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已取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的;
(四)参军服役期内提升为军官的;
(五)本人自愿与本村签署协议放弃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历(含)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和其他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四)其他依法应当界定为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第九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其中: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
1.依照法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信息;
2.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收益的分配权、补偿权;
3.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等公共服务和福利权;
4.具有法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建议权、表决权、监督权;
5.申请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6.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保护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爱护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3.依法缴纳税费,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活动;
4.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履行义务的成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减少或暂停享受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福利或其他利益分配,具体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村村民对入户核查时提供的情况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全导致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错误的,由提供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群众监督,并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有村民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情况导致集体成员身份界定错误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表决可进行更正登记。对责任人有权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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