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政策的通知》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卫市各项金融扶贫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4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88号)及中卫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卫脱贫办发〔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金融扶贫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金融扶贫目标人群
金融扶贫的目标人群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同时兼顾11个生态移民村群众,以及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二、明确金融扶贫贴息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10万元以内的扶贫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由扶贫资金承担,其中:2016年扶贫产业贷款按照5万元以内年利率5.75%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利率高于5.75%的按年利率5.75%贴息,低于5.75%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2017年之后的扶贫产业贷款一律按照10万元以内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二)生态移民村中非建档立卡户5万元以内的产业贷款贴息资金、2016年扶贫区域内(非移民村)的非建档立卡户3万元以内的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由本级财政资金承担,其中:2016年生态移民村中非建档立卡户产业贷款按照年利率5.75%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利率高于5.75%的按年利率5.75%贴息,低于5.75%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2016年扶贫区域内(非移民村)的非建档立卡户产业贷款按照年利率5%给予贴息。2017年之后的生态移民村中非建档立卡户产业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本级财政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三)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扶贫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由扶贫资金承担。龙头企业按照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专业合作社按照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三、规范金融扶贫贷款贴息
(一)沙坡头区扶贫产业贷款贴息按年度分2次贴息,8月1日前,各合作银行将按期还清本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的结息明细表提供给沙坡头区扶贫办;次年2月1日前各合作银行将按期还清本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结息明细表提供给沙坡头区扶贫办;2018年8月1日前各合作银行将按期还清本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的结息明细表提供给沙坡头区扶贫办。
(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到贷款银行申请出具清息还本凭证,并向所在乡镇提交贴息申请。由各乡镇按期报送沙坡头区扶贫办,每年贴息两次,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贴息。
(三)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还清本息后的5日内将贷款期间解决贫困村劳动力承接转移、帮扶贫困户产业发展或带动贫困村培育主导产业等帮扶情况档案资料上报沙坡头区扶贫办。
(四)沙坡头区扶贫办将各合作银行提供的清息还本凭证及企业提供的档案资料审查、核算并公示后,通过“一卡通”或对公转账方式予以贴息。
四、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自2017年6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产业贷款额度一律执行5万元—10万元标准。对守信经营、有较强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将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以上。同时,为适应不同产业发展周期,将种植业贷款期限放宽至2-3年,养殖业贷款放宽至3-5年,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等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放宽至2年。
五、降低贷款融资成本、扩大贷款覆盖面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经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贫类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扶贫类贷款的担保费率控制在1.5%以内。未执行上述利率政策的未到期贷款,各银行必须在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对有存量贷款的贫困户,有更多贷款需求时,不需先归还现有贷款,可在提高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再行发放一笔;对有发展意愿、有劳动能力、参加保险的贫困户申贷年龄放宽至65岁;对非恶意拖欠形成的“黑名单”,清偿本息后退出“黑名单”,重新评级授信放贷。
六、严控创新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人群
创新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人群必须以“无明确增收产业、无承贷主体、户主年龄超过65周岁且家庭成员均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各乡镇、部门(单位)不得动员有发展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户将扶贫产业贷款额度转让给扶贫企业使用。
七、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
(一)引导支持更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凡沙坡头区内愿意参与金融扶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需和沙坡头区扶贫办签订金融扶贫合作协议,并严格按照金融扶贫相关政策落实100万元以上的扶贫产业贷款,即可在该金融机构设立扶贫产业担保金账户并按比例注入担保金。凡辖区内新参与金融扶贫的合作银行一律不划定区域。
(二)实行涉农资金存放与扶贫贷款投放规模挂钩机制,按照“多放多存、少放少存、不放不存”的原则,支持各帮扶银行统筹行内资源,创新、开发专项信贷产品,组合使用金融工具,全方位支持贫困村经济发展。
八、加强扶贫贷款回收和风险防范
(一)各乡镇要全力配合银行对扶贫产业贷款进行催收。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应联合镇村及时进行催收,逾期15个工作日仍未清息还本时,经办银行将其列入黑名单,并联合借款人户籍所在乡镇向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县(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收缴。对不配合扶贫产业贷款催收责任的乡镇、村,合作银行将参照上一轮扶贫产业贷款违约率适度压缩相应乡镇、村的授信额度和覆盖面。
(二)对2016年已申请扶贫产业贷款并按期清息还本的贫困户,2017年新一轮扶贫产业贷款额度原则上在2016年授信额度基础上翻一翻;凡逾期还清本息的贫困户一般维持原授信额度。
(三)扶贫产业贷款风险防范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88号)相关政策基础上,采取激励性、动态化风险分担机制。凡合作银行责任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覆盖率达到65%的,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将按7:3比例承担风险;凡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覆盖率超过80%的,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将按8:2比例承担风险。各合作银行交叉放贷之后超出最高限额(20万元)的贷款部分由放贷银行全额承担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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