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沙坡头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宁政办发〔2015〕3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作为法律咨询、协调、服务机构,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依托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设立,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由首席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及特邀法律顾问组成。
首席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负责人兼任;专职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具有法律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特邀法律顾问面向全区法学专家、律师公开选聘,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1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区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随时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研判;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涉法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查、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会议纪要的审查、评估;
(四)负责对使用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洽谈;
(五)负责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舆论事件、信访案件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法律服务;
(六)办理交办或委托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七)代拟或审查法律文书,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八)协助开展法律知识宣传等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向与之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的单位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特邀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法律顾问室按服务次数(件数)或工作量支付,具体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合同、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涉法性事务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反馈顾问单位。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涉诉案件,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特邀法律顾问,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材料、搜集案件材料等,做好应诉准备。同时,顾问单位必须配合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并严格按照《中卫市行政应诉规定》出庭应诉。被指派的特邀法律顾问要负责案件跟进办理,结案后,及时将判决结果上报法律顾问室,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处理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重要行政案件等,法律顾问室可受区领导、顾问单位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议。除邀请特邀法律顾问参加外,还可根据研讨的内容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研讨。
研讨会议按照以案定补的原则,以每件1500元的标准支出。具体支出程序按《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研讨会后,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审查意见和法律意见一律以书面方式提出。特邀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须签字署名,待法律顾问室再审、首席法律顾问审签后,加盖“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印章印发。
向区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特邀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特邀法律顾问应当诚实、正直,忠实于法律和事实,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确保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法律意见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水准。
第十二条 特邀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顾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此外,不得私自接受顾问聘用单位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特邀法律顾问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特邀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或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室可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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