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中心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编制了《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区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

2.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件

3.区政务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4.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变动

5.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信息

7.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pt.gov.cn);

2.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zwfw.nx.gov.cn);

3.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

4.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办了“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微博(新浪),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30,冬季8:3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955—8597622,传真:0955—8597621;

通信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中卫市丰安东路9号);

邮政编码:755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我要申请”—“确认”—选择申请人类型—根据提示确认身份,在线填写《中卫市沙坡头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以上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下载打印。本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本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中心公开范围的,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需要本中心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3.同一申请人向本中心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答复。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中心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中心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中心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中心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者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指南》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调整。


附件: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