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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31/2023-00099 文号 卫沙自然资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2-24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光伏企业:

《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等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租赁费标准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²)×0.0015×648元/亩∙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三、租赁期限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四、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企业应当与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的用地租赁费和付费期限支付至沙坡头区财政收款账户。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9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执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23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执行。

(二)用地租赁费已支付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后续用地租赁费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用地租赁费已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后续用地租赁费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后两年内付清;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四)用地租赁期满的,如续约,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清用地租赁费。

(五)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新建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在与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时,支付应付用地租赁费的60%,剩余用地租赁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

(六)用地租赁费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缴纳的税收、使用国有草原补偿费及植被恢复保证金等费用。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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