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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沙坡头区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31/2022-0011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6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定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畜禽规模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切实保障沙坡头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发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科学合理选址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二、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三、设施农业项目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必须占用耕地的须做到“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严禁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包括工业园区现有范围和相关规划确定的规划扩展区域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五、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50米)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控制地带(50-150米)须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严禁在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选址建设畜禽养殖农业项目,严禁在“限养区”选址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项目。

七、严禁在距离云计算产业边界外5公里范围内选址建设养殖等影响空气质量的设施农业项目,对于已运营或在建的养殖项目做好有序退出。

八、严禁在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范围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确需占用的,须经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九、严禁在林地范围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十、严禁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区或规划区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十一、严禁在公路铁路两侧控制区及禁止建设区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十二、严禁在运输管道、高压廊道保护范围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十三、严禁在机场、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发展规划区、耕地后备资源区、军事管理区等不适宜进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区域内选址建设设施农业项目。

请各乡镇要严格遵照执行,非必要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做到设施农业项目不影响其他产业发展,保障现有耕地、林地数量不减少,维护铁路、公路、管道、输电线路等各项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26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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