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1.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2.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3.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本事项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三、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4〕389号)。
四、受理、办理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用地单位申请);
2.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并缴存复垦保证金);
3.临时用地协议书;
4.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5.工程中标通知书;
6.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
7.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土地勘测定界图;
9.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大厅88号窗口报送提交材料。
六、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604室
邮政编码:755000 联系电话:0955-8812771
七、办理方式
(一)申请。申请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件。业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收件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一次性告知凭证》,申请人根据《一次性告知凭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但可以当场补充的,退回当场补充后予以收件。
(三)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退件通知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通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或政务大厅88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八、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每年11月-来年2月间,由于降雪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现场查验无法按时开展的,办理时限视情况顺延)。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政务大厅88号窗口
部门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604室
联系电话:0955-8812771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5-8812769
地 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613室
邮政编码:755000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604室
(二)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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