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镇罗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页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镇罗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是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公开范围

1.镇罗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镇罗镇人民政府制发文件;

3.镇罗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4.镇罗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5.镇罗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镇罗镇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7.镇罗镇人民政府扶贫、教育、医疗、社会救助、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镇罗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9.镇罗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

10《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镇罗镇人民政府开办了“沙坡头区镇罗镇公众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镇罗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955-7619055

通信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镇北村

电子邮箱:zhlzh7619239@163.com

邮政编码:755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到镇罗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镇综合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即可。

以上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补正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3.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不再重复答复。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