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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索引号 640502036/2019-0001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采取的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四)不朔及既往原则,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和行为不适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分别设定不同的处罚基准,阶次之间相互衔接。

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选择较重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一般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较重违法行为范围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严重违法行为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听取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原则和规定或者当地的实施性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

第二十一条 因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的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在部门应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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