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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点环保整改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7/2018-07388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18〕4号 生成日期 2018-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

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点环保整改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点环保整改搬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及《中卫市“绿盾2017”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卫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扎实开展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环保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设计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减轻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压力为重点,对居民点进行环保设施改造,达到环保要求。  
  二、项目实施背景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卫市城区西部腾格里沙漠的东南缘,是我国最早建立的7个荒漠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本区范围东起二道沙沟南护林房,西至头道墩,北接腾格里沙漠,沙坡头段向北延伸1000—2000m,沿“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基线向东北延伸至定北墩外围300—500m,南临黄河,东西长约38km,南北约5km,地理坐标:E 104°49′25″-105°09′24″,N 37°25′58″-37°37′24″。保护区始建于1984年,1994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043.09hm2,其中核心区面积3956.76hm2,缓冲区面积5414.12hm2,实验区面积4672.21hm2。主要保护对象为典型的温带沙漠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生态演替,特有稀有野生沙地动、植物及其生存繁衍的生态环境和以防护林工程为主体的人工生态系统及其治沙科研成果,以及区内各名胜古迹和历史遗迹。  
    党的十九大把污染防治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两手抓,按照自治区“三大战略”安排部署,立足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以绿色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持之以恒开展沙坡头自然保护区整治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不断改善人居环境,重拳整治环保问题,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让沙坡头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美、空气更清新。  
  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削弱了保护区的功能,降低了保护区的价值,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建设滞后,日常的保护、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尚未完全落实,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受到影响。实施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点搬迁,是党和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更是市、区党委、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具体要求,十分必要,也尤为紧迫。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5.《宁夏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1994年制定,2000年11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通过)  
    6.《关于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2000.12.20环函〔2000〕447号)  
    7.《宁夏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2.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1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搬迁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点被征收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总价包括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困难补助,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补助期限为12个月。  
    3.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4.困难补助:残疾人、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家庭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经核实,每户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困难补助。  
    5.奖励办法:签约期限为30日,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后,自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后推20日(包含节假日)内签约的,在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5%的补偿(宅基地);自出具评估报告20日起,后推10日(包含节假日)内签约的,在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补偿(宅基地);自出具评估报告30日后签约的取消奖励政策。  
   (三)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1.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3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登记为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同时经营年限在 3年以上,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4.只征收围墙、门房、大门、锅炉房、小煤房、树木等附属物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安置办法。  
    1.由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合同,财政局将补偿费划拨镇政府,镇政府负责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  
    2.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将房屋拆除后60日内支付30%,房屋拆除后无遗留问题3个月内将剩余费用付清。  
    3.参照中卫市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  
   (五)具体要求。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房屋征收与补偿。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工作目标及实施进度  
    迎水桥镇夹道村居民点紧邻中卫市腾格里湖。夹道村居民点又名夹道村马场湖居民点,东靠挟农渠,南靠包兰铁路,西靠迎闫公路,北靠金沙岛,该点位涉及119户(夹道村农户106户,外来人员13户),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以养鱼为主。迎水桥镇中央大道北侧居民点位于碱碱湖北区,东靠生产路,南靠中央大道,西靠原滑雪场,北靠201省道。涉及迎水桥镇牛滩村、黑林村、码头村和滨河镇碳场子村等78户296人,居住人员比较散乱。  
    以上居民点位于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28、32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一)中央大道北侧居民点(包括碱碱湖北区、迎水新村两个点位)。其中:碱碱湖北区78 户位于保护区缓冲区,迎水新村61户位于保护区试验区。碱碱湖北区居民点采取环保整改搬迁的方式,迎水新村居民点采取环保改造的方式。利用三年时间,确保2020年完成保护区中央大道北侧碱碱湖北区居民点78户288人环保整改搬迁任务。  
    2018年做好搬迁群众宣传动员,完成资金筹措及房屋评估等工作。同时,加大该居民点的巡查力度,与群众签订管控协议,保持点位原状,确保不再发生新建、扩建等行为。2019年完成40户搬迁工作,概算资金2000万元。2020年完成下剩38户搬迁工作,概算资金1900万元。制定该点位管控长效机制。  
   (二)夹道村居民点。确保2020年完成保护区夹道村居民点119户454人环保整改搬迁任务。  
    2018年做好搬迁群众宣传动员,完成资金筹措及房屋评估等工作。同时,加大该居民点的巡查力度,与群众签订管控协议,保持点位原状,确保不再发生新建、扩建等行为。2019年完成50户群众的搬迁工作,概算资金2500万元。2020年完成下剩69户群众的搬迁工作,概算资金3450万元。制定该点位管控长效机制。  
  七、资金概算  
    宁夏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搬迁项目涉及中央大道北侧居民点78户296人和夹道居民点119户454人,总概算9850万元(每户按50万元概算,包括工作经费及生态恢复费用)。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1)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为保证按期完成搬迁任务,防范和化解搬迁中的违规行为,规范搬迁程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组织的搬迁会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接受群众代表的监督。  
   (2)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迎水桥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搬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穆怀中 副区长  
副组长:郭建华 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李学亮 迎水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方振荣 区审计局局长  
李金凯 区财政局局长  
李福华 区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局,郭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计划、工作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迎水桥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内搬迁户数的确定,迁出区的拆迁、补偿兑现、公示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并对享受搬迁政策的环保整改搬迁户审核把关。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配合迎水桥镇对迁出区房屋进行拆除。  
区财政局负责环保整改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迎水桥镇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以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3)加强监督,确保搬迁按时完成。严把搬迁关是关系环保整改工作成败的主要环节。为此,成立搬迁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村民监督委员会、镇人大代表及村民代表、监理组成,驻守搬迁现场,严格监督工程建设全过程。  
    2.做好宣传发动。  
   (1)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整治通告,让相关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典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将整治通告发至村民小组,在农村地区广泛张贴、宣传。  
   (2)召开环保整改整治专题会议,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  
   (3)深入调查宣传,掌握自然保护区环境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项目区自然条件、人员、户数等证据(必要时要拍照、录像)。  
    3.加强部门协调。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点搬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农业、环保、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下,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搬迁整治工作成效。  
   (二)资金保障  
    1.落实专项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改工作面广量多,资金投入大,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沙坡头区有关部门要加大治理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其他国家地方项目经费支持。  
    2.项目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拨付搬迁款,保证项目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至搬迁居民。  
    3.加强监管。提出项目和资金全程监管措施,包括项目所在建设交通局与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搬迁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和调度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等。  
    4.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对于环境、社会效益进行追踪问效,确保项目功效的及时、充分发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与迎水桥镇人民政府签订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治理目标责任书,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生态治理工作负责,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要将整治工作纳入对镇、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治理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环保整改工作由区交通建设局牵头,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完整有效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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