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沙坡头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新建住宅、非住宅项目(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区、拆迁返还房等)销售前,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住宅、非住宅项目(非前期物业项目)的,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保安、保洁、绿化、环卫等单一性质服务项目的合同不再作为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
二、备案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四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各两份);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的所有原件不少于四份);
(五)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原件两份);
(六)物业服务方案(原件两份);
(七)物业服务成本测算(原件两份);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两份);
(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十)通过协议方式获取物业服务项目的应提供协议选聘过程资料及相关单位的书面文件。(复印件两份)
以上所有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相关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所有新建物业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2、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续聘、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沙坡头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进行抽查核实,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备案。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务必在1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逾期未备案的,按照《沙坡头区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严肃处理,且限制相关手续办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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