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16/2020-00227
  • 迎政发〔2020〕92号
  •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 有效
  • 2020年06月05日
关于印发《迎水桥镇2020年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迎政发〔2020〕92号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来源: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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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中心、室(站、)

现将《迎水桥镇2020年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    

20205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迎水桥镇2020年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保护,根据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沙坡头区2020年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自然资发〔2020〕22号)要求,结合迎水桥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动态巡查是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有效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聚焦自治区“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战略部署,坚决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动态巡查工作,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力争将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使迎水桥镇自然资源执法环境不断好转。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组  长:朱政祖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天星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张志斌  镇党委副书记

吴  丹  镇党委副书记(兼党政办主任)

范红艳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张  云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国斌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王  佳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江  静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谢勇强  镇党委委员

成  员:牛金岐  镇综治维稳办公室主任

刘  懿  镇民生服务中心主任

乌清宝  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曹学祥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孙国清  镇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

迎水桥镇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王国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动态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对全镇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每月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对构成立案条件的,及时配合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立案查处。

2.各中心、室(站、)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做好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配合做好辖区自然资源违法问题的处置及上报。

3.各村(社区)职责: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土地巡查责任,设立专门的土地协管员,确保每3天对所在村辖区巡查一遍,对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重大情况随时汇报。并按时填报村级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表,每周五汇总上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在村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上报镇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三、动态巡查目标任务

日常巡查范围为全迎水桥镇区域,重点巡查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区、主要河湖、水源地等区域。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对各自巡查责任区域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在24小时内及时调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查处情况及时报告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的基本农田,要严防死守,严禁任何项目占用。

四、总体要求

(一)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督查任务,并对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管理工作督查落实。中心、室(站、)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好常态巡查、指导、配合工作。各村(社区)要责任到人,认真开展日常巡查。

(二)认真巡查,做好记录。

巡查人员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巡查台账,巡查记录要充分体现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和照片影像资料。

(三)依法处置,及时上报。

发现违法行为,要当场及时采取口头和书面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核实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立即组织拆除,构成立案条件的要及时报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配合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立案处理。村镇土地协管员要将土地巡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村镇主要领导,凝聚齐抓共管局面。

(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镇自然资源动态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动态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对应报告未报告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履职不到位形成违法建筑被拆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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