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16/2019-00009
  • 迎政发〔2019〕13号
  •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
  • 有效
  • 2019年02月01日
迎水桥镇关于印发《迎水桥镇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迎政发〔2019〕13号
时间:2019年02月01日 来源: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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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进一步巩固“清河专项行动”成效,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有效清理整治沙坡头区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根据《沙坡头区河长办关于转发<中卫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沙河长办发〔2018〕79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范围

“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全镇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所有河湖(沟道)。

二、专项行动目标

在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9年7月2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实现河湖面貌明显改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初步健全的目标。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现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沙坡头区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河长办关于明确全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重点清理整治内容为:

“乱占”问题:围垦河湖;未依法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问题:未经审批许可设置同意的排污口;排放、倾倒污染物。

四、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责任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五、清理整治标准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河湖、退田还河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全面禁停黄河河道采砂活动,坚决清理取缔违法活动

2.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河段落实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3.按照《水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推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4.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设备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设备,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

(四)清理整治“乱建”

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子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五)其他问题

1.未经和不按要求建设审批许可设置同意的排污口,对其中审批许可同意设置的排污口,擅自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和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治要求和时限。

2.对未经审批许可同意设置的排污口,一律关停,按要求进行审批

3.排放、倾倒污染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8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20日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2018年8月20日—9月22日)

按属地管理职责划分全面开展地毯式排查,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沟)湖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要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

(二)集中整治(2018年9月23日—2019年5月31日)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

各村河长制办公室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6月1日—7月19日)

各村要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镇河长办将对各村“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启动问责程序。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及设备,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各村河长制办公室在2019年7月8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村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各村河长制办公室及时提请镇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主动牵头组织对围垦湖库、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村要充分利用抽查检查、发动群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全面核查本辖区河湖“四乱”突出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确保问题准确、信息完整,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排查不到位不放过,为清理整治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建立“四乱”问题信息台账,实现排查、整治、督办、销号等动态管理。

(三)保障行动实效。各村要充分结合正在开展的“清水畅河净源”专项行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垃圾围坝专项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安排,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逐河(沟)湖建立问题清单,逐个问题明确整治要求、时间和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一处销号一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立即处置、立行立改。

(四)严格监督考核。镇河长办将加强对各村“清四乱”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部门督查与群众监督举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范围。

(五)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村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村自2018年9月开始,在每月21日前将附件1、附件2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

人:汪万菊        电子邮箱:1162430246@qq.com

       

         附件:1.迎水桥镇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

           2.迎水桥镇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



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   

2019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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