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促进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现将《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促进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相关部门推荐、沙坡头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选聘,承担本办法赋予的职责,自愿参与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医疗、药品、医疗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热心、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
(四)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政策培训;
(五)能够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并能及时反馈监督信息。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采取公开推荐方式选聘,由其他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推荐产生。社会监督员聘任后颁发聘任证书和社会监督员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态度、行业作风和执行医疗保障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以及参保人员获取医疗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实事求是的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
(五)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参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学习培训;
(七)受邀参加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和日常的监督检查;
(八)听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信息等;
(三)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宣泄私愤、打击报复;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的;
(二)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个人的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五)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员数据库,指定专人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受理举报和情况反馈等,负责对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日常联络,提供医疗保障政策、法规等文件资料,并组织对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医疗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帮助和指导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
(二)社会监督员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证》对沙坡头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对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反馈或报告,不得自行处置。举报电话:0955-8598933。
(三)社会监督员举报的欺诈骗保线索一经查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14号)兑现奖励。
(四)社会监督员受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调研、学习、考察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承担。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积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无故干扰阻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沙坡头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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