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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37/2021-0017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各中心(室):

现将《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卫市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沙坡头区医疗保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的制订;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财务安排;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决策起草、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公开和管理等程序。

第五条  各中心(室)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以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党组)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审查;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六条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医保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承办中心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八条  各中心(室)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重大决策建议内容、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组意见、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区内外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党组)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医疗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必须由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沙坡头区政务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后督查及评价制度。各中心(室)必须贯彻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加强督促落实,相关业务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随意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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