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永康镇编制了《沙坡头区永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页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永康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领导职能、机构职能;
2.永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3.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4.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永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7.永康镇政府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8.抢险救灾、优抚、低保、特困供养、高龄津贴、孤儿津贴、救助资金、社会捐助筹款的发放情况;
9.重大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招商引资、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等信息);
10 工作动态;
11.《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政府微博(沙坡头区永康镇公众微博)、微信公众号(永康镇政府)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永康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5—7639207,传真号码:0955—7639207
电子邮箱:ykzzfbgs@163.com
通信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75500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向永康镇综合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综合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沙坡头区永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公室代为填写《沙坡头区永康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申请公开。
4.通过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填写《沙坡头区永康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本镇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费用。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3.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不再重复答复。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行为,本单位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永康镇人民政府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