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4起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提醒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典型案例(一)
2025年10月16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冶金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证上气体分析人为作业人员、无主要负责人审批,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某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宁夏某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5年10月17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8月20日、9月18日开具的有限空间作业票,在环保箱体内作业(环保箱内存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票批准时间早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时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某钢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宁夏某钢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5年10月13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某香厂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南区、北区车间吸尘罩上积尘多,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未及时清扫,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中卫某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宁夏中卫某香厂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5年10月13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公司车间和面区地面、设备积尘厚,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粉尘未及时清扫,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企业未安装安全设施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宁夏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对宁夏某香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该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建议处以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建议处以罚款0.5万元,共计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沙坡头
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