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提醒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典型案例(一)
2025年10月15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冶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车间3号浇铸区西侧烤包区存在临时修包作业,此区域在铁水吊运跨地坪区域内,与工艺吊运极限安全距离不足15米,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某冶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对宁夏某冶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5年10月16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该公司车间1号炉北侧铁水包轨道东侧存有积水,二层冶炼平台两台炉中间设置临时水箱,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宁夏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5年10月18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1.浇筑车间东侧设置焊接修包点,西侧设置修包和泥点且存在用水行为,以上两处均位于铁水吊运跨区内,与工艺吊运极限安全距离不足15米,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车间4号冶炼炉回水箱下部漏水,炉面二层有非生产性积水,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B)的规定,对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共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B)“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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