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作业流程,同时借助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一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宁夏中卫市华伟化工有限公司新建兰炭烘干窑未进行安全设计,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市华伟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新建了一座兰炭烘干窑。经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核实,该新建兰炭烘干窑于2023年11月建成,2025年2月正式投入运行。公司原有的旧兰炭烘干窑已停止使用。新建的兰炭烘干窑既未进行安全设计,在投入使用前,其安全设施设计也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二、处理结果
2025年3月2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该企业新建兰炭烘干窑未进行安全设计、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立案。宁夏中卫市华伟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之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一规定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指明了方向,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安全要求,未将应有的安全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消除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有些甚至因隐患严重而无法彻底消除,不仅造成资金浪费,更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设计工作。具体要做到:一是将安全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从源头保障其合理性与完整性;二是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严格依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和要求施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杜绝偷工减料、降低质量;三是项目完工后认真组织调试验收,形成书面报告,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做好事故预防,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规定,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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