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对一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许可开采的宁夏中卫市某陶瓷土矿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山处于自行停产状态,但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消除。一是矿山三采场为现阶段排土场,排土场内未建立排水设施,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5.1.7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矿山三采场高出1850米台阶坡体出现纵向放射状裂缝,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八条第一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该矿为凹陷露天矿山,三采场未按设计建设截水沟、排水沟、集水坑及排水设备,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7.1.4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十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9月23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宁非煤安全监察四督〔2024〕0002号),要求对该矿山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处理结果
2024年9月2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立案。经调查,该矿山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三、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工作,在各类风险有害区域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成事故。企业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要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而且必须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