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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10/2020-00026 文号 卫沙安委办发〔2020〕9号 生成日期 2020-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机构改革后职责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布范围及级别

沙坡头区行政区内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或可以预警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级预警、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应当发布预警信息的情形

(一)自然灾害类。遇有强降雨、大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冰雹、大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及由此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道路结冰、森林草原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发生时。

(二)安全生产类。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遇有沙坡头区一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时;全国、自治区、中卫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三)重点时段。针对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特殊重点时段公众聚集场所、交通、旅游、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形势发生变化时。

(四)其他特殊情形发生时。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预警管理部门负责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沙坡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气象、消防救援等沙坡头区安委会和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沙坡头区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验等工作。沙坡头区预警管理部门已有发布系统,要与沙坡头区各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实现统一、集约发布。

沙坡头区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可建立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四、切实加强预警信息审批工作

一、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沙坡头区预警管理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同时向沙坡头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备。特殊情况需报沙坡头区安委会或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审批的,应当及时报送沙坡头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请沙坡头区安委会或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批准发布。需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由提出预警信息发布需求的部门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发布,避免多头发布。

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可越级上报,并简化审批流程。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沙坡头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需要解除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解除。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各部门应当整合广播、电视、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泛覆盖。

五、全力做好各项应对防范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收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并做好督促检查。村(社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以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六、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各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分别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沙坡头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改造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各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杜绝错发、误发预警信息等情况发生。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沙坡头区XX (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2.沙坡头区XX(部门)预警信息级别调整发布审批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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