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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06”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640502010/2021-0006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10时许,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外来人员冯**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群团工作委员会、柔远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划清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该起事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7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B52,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施庙村101,法定代表人郝**,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经营范围为:非金属废料及碎屑加工、处理及销售;建材、纸及纸制品销售。营业期限:长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1年5月6日10时54分,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李**在料场内驾驶装载机(车牌号:豫R****1)卸载石料时,未及时周全了解同区域内情况,不慎将同场停留的冯**颈部挤压在卡车车厢边缘。旁边工作的工人王**见状,立即招手、呼喊示意李**将装载机后退,冯**倒地,颈部流血。王**立即拨打电话向厂长李**报告,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工人周**按照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指导对冯**采取了心脏复苏、创伤止血的急救措施。11时12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冯**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冯**死亡。

(二)天气情况。

经查,5月6日,天气晴朗,有微风,无降水、雷电天气。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3**********19,住址:河南省**县**村**号,系给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送石料的货车(豫R****6)车主。

经过核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冯**死亡赔偿款)。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立即拨打电话向厂长李**报告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工人周**按照120急救中心在电话中的指导对冯**采取了心脏复苏,创伤止血等急救措施。11时12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冯**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冯**死亡。

厂长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辛**进行了汇报,辛**立即拨打电话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

(二)善后处理情况

冯**死亡后,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同冯**家属协商善后处理事宜,5月7日,双方达成赔偿意愿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冯**家属9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10时25分,冯**卸完石料后驾驶豫R****6的卡车离开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后,于10时54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回到原料库内卸车现场,导致事故发生;

2.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李**操作装载机卸料时,违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认真观察作业现场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厂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风险辨识不到位,不能及时制止已经离开厂区的冯**重新进入原料库。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06”事故,是一起安全管理不到位、李**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3**********19,住址:河南省**县**村**号,生前系豫R****6卡车车主):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回到原料库内卸车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212***********39,住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系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李**在操作装载机卸料时,违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认真观察作业现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1年9月7日,李**被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三)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2123***********15,住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风险辨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李**违章作业,不能及时制止离开的冯**返回原料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的规定,对李**处以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X,住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单元**室,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辛**处以罚款1.2万元(辛**2020年度收入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职工培训教育不重视,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差,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5·06”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强化风险辨识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无遗漏。全面梳理作业活动、设备设施以及器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编制风险清单,并在全公司开展风险培训。

(三)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能力和水平。对此次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处理结果上报柔远镇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兴宇(中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06”事故组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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