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现将《沙坡头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
(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二)橙色风险(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事故后果。
(三)黄色风险(一般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后果。
(四)蓝色风险(低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害后果。
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一)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全面辨识;生产经营环节或者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发生风险事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者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生产风险开展专项辨识。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当形成风险清单,制作风险告知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与应急技能的掌握情况;
3、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原辅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工作场所等的安全、可靠程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覆盖情况;
5、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的完备程度;
6、影响安全生产的外部因素的危害程度。
(三)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制作风险告知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的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履行下列管控职责:
1、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3、对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
4、在存在风险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
5、完善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6、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
7、按年度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管控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的危险源,还应当履行下列管控职责:
1、单独建档,随时更新监测数据或者状态;
2、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3、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4、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形成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低到高划分为下列级别: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在短期内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告知、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2、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和评估改进等事项;
3、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方式排查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并进行监控治理;
4、及时、如实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建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跟踪督办、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自然灾害预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财产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未经评估、验收通过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规律,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者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系统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有效手段,是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治本之策。各乡镇、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真正做到认识上一致、思想上统一、行动上同步,按照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的建设力度。
(二)加强培训教育。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辅导讲座、上门指导、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专题培训教育。要不断加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技术支撑力度,充分发挥各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聘请高层次、高水平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论证和技术指导,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对不具备师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要通过专家送教上门等方式,抓好全员培训工作,破除中小微企业畏难情绪,使其掌握具有可操作、可复制的工作方法。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的主体,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本企业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职责,各负其责,统筹推进。要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点排查、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强化过程考核,考核结果可与员工工资收入挂钩。
(四)强化持续改进提升。企业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要以自建为主,外协为辅,确保建设质量和有效运行。各企业要树立持续改进的思想,每年至少对双重预防体系运行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评估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调整,当企业工艺、设备、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风险辨识,更新风险信息和管控清单,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要加快信息化应用,各有关企业要将双重预防体系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自治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通过集中执法、联合执法、重点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对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严厉问责并处罚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律倒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一律倒查发生事故风险点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对因搞形式、走过场,风险管控、隐患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在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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