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10/2017-62353
  • 卫沙安委发〔2017〕9号
  •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卫市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有效
  • 2017年04月30日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沙坡头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卫沙安委发〔2017〕9号
时间:2017年04月30日 来源: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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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沙坡头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经区安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沙坡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沙坡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和中卫市安监局。

  第九条 沙坡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沙坡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沙坡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决定。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行业、领域职责,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区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二、事故调查取证

  5、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等,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6、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

  三、事故分析

  7、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8、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9、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0、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1、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四、协调处理意见,审查调查报告

  12、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13、形成调查报告。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14、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15、申请批复调查报告。

  事故牵头组织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16、政府审查批复调查报告。

  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六、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17、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18、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区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19、监察机关依法落实行政处分意见。

  根据批复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区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0、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区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1、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区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2、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区政府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23、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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