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现将《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制度》和《沙坡头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和规范安委会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沙坡头区安委会。
二、职责
(一)沙坡头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制定安委会安全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案。
3.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分析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准确提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对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
5.研究决定沙坡头区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计划。
三、管理要求
(一)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
1.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是沙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高级别会议。
2.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由沙坡头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可召开安委会临时会议。
4.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在本季度的最后一周或下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召开。
5.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
6.会议主要内容:学习和宣传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上季度安全检查情况及专项考核结果,安排下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二)会议主要程序
1.学习和贯彻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2.安委会办公室总结上季度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本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3.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邀请参加会议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回顾并提出下一步主要工作计划和意见。
4.安委会副主任对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本季度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5.安委会主任对沙坡头区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及主要事项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
四、报告和记录
沙坡头区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记录会议召开情况,整理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交区政府存档。
沙坡头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督办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和交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特建立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是对安全生产季度扩大会议的补充,其主要职能是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并对各项工作措施予以落实。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
(二)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及对策、措施。
(三)组织联合检查,督促、检查区直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社保局、区农科委、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文体计生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群团、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参会单位 。
第四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副局长,其他联席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成。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保持相对稳定,半年内不调整分工。
第五条 各牵头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和列席成员单位。
第六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联席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二)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的研究。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前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或会议议题。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决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整理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与会单位并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
第九条 工作督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区安委办负责督办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凡一次交办未落实的事项由区政府办跟踪督办;凡两次交办未落实的,由区委督查室实施检查督办。凡因工作不力,未按期落实交办事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单位、部门应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牵头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