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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香山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502024/2019-0011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香山乡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香山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市、区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确保实现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根据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城(办)〔2018〕33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深度贫困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18〕11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中卫市沙坡头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建交发〔2019〕8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三大战略”部署和中卫市实施“三大战略”方案安排,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各类贫困群体,扎实有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切实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提高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户主体。建立乡镇主责、农户主体工作机制,深入动员农户自觉自愿实施危房改造,积极引导扶助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危房应改尽改。

(二)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施策。按照《沙坡头区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六个一批”方式,结合深度贫困村区域位置,对黄泉、梁水2个村采取原址翻建或者新建彩钢房补助、自助迁徙建房补助或公租房保障政策,在巩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引导大山深沟的贫困群众自发搬迁,其他各村摸清贫困户危房存量底数,鼓励农户自建。

(三)坚持质量标准、量力而为。尽力而行、量力而为,既不降低现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也不擅自拔高建设标准,确保改造符合农户经济条件、满足使用需求,又不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

三、主要目标

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支持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突出深度贫困地区改造工作,努力消除农村住房不安全因素,确保2019年完成52户危房改造任务,保障农村贫困群众住房安全。

四、几点说明

(一)改造对象身份确认。坚持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精准认定改造对象身份。严格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中卫市沙坡头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建交发〔2019〕84号)文件执行。

(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香山乡政府及时协调沙坡头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三)危房改造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城(办)〔2018〕33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深度贫困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18〕11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中卫市沙坡头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建交发〔2019〕84号)文件精神要求,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建设符合标准和自身条件的安全住房,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吊高胃口,也不降低安全要求。

(四)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宁建发〔2017〕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6号)既定标准执行。

五、重点任务

(一)聚焦贫困、精准识别,摸清现有存量危房。聚焦“四类”重点对象,对贫困户住房信息档案做到村建卡造册,各村现有贫困户“土坯房”由沙坡头区指定的第三方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针对黄泉村、梁水村两个深度贫困村危房存量较大情况,严格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深度贫困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18〕11号)文件执行,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单老户”、“双老户”要摸清直系亲属住房情况综合考量,对人为分户的,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

(二)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选取合理改造方式。根据自然环境、村庄发展定位、房屋类型、个人条件,按照“六个一批”思路,分类施策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坚持改造政策向贫困地区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四类重点对象”倾斜,优先纳入计划、兑现补助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改造以原址翻建为主,为保障住房安全和人居环境改善,原则上实施改造后的危房要进行拆除,安全住房面积较小等特殊改造户,可视危房危险程度、劳动生产需要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作为杂物间等临时使用,但决不允许住人。对于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现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是贫困户的,鼓励农户自行实施危房改造,建好改造档案,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对于因分户需要新选址建设的,积极对接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进行现场勘测,确保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符合村庄规划并和四邻无土地矛盾;对于住房属危房但家庭经济情况相对较好的非贫困农户,积极动员其自行实施房屋改造;对于长期闲置危房且户主在其它地方有安全住房的,通过农房及宅基地有偿转让或退出、确认农房及宅基地权属后拆除等多种方式,消除不安全因素;对于有安全住房还在危房居住的,动员其搬至安全房居住;对于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村庄内的危房,不列入原址改造范围,但要在搬迁过渡期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对于既无改造意愿又无改造能力的“四类重点对象”由乡政府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改造,改造面积统一为36平方米,并签订三方协议,待改造房屋验收合格,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兑付给农户后,由农户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自筹差额部分一并兑付给施工单位。

(三)加强督导、严格标准,确保危房改造安全质量。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先,乡村两级干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各村严格落实危房改造工作相关规定要求,重点在改造关键环节从严把关,实施精准持续检查,指导各村开展日常检查和改造全程监督,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用农户自建方式的,农户对改造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施工单位统一建设的,施工单位对改造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于不按要求建房和对提出整改意见坚决不执行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10月底,乡政府将组织规划、民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危房改造自验,危房改造农户房屋整体必须完工,否则不予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迎接上级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组验收。

(四)信息公开、结果公示,精准建立危房改造档案。严格执行危房改造村、乡镇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使改造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危房改造“一户一档”“一村一汇总、一乡(镇)一台账”要求,乡镇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负主体责任,逐户建立“四类重点对象”及极度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档案,包括改造农户贫困类型信息、房屋鉴定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申请审核材料、改造协议、工程实施和监督、竣工验收、公开公示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在完成纸质档案后,指定专人及时将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销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成立香山乡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由包村领导负责所包村危房改造全面工作,乡、村干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对于“四类重点对象”要逐户对其本人、子女和近亲属进行宣传动员,要根据自己所包村、户,在农户进行危房改造过程中经常下村入户督导,确保改造标准符合相关要求。

(二)严格把关,精准识别改造对象。各村要严格按照改造对象认定要求,进行精准认定,要根据沙坡头区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四类重点对象”名单认真核实,确保贫困类型信息真实有效。各村要按照其他贫困户认定程序,将收入略高于“四类重点对象”但未纳入“四类重点对象”的边缘贫困户确定为其他贫困户,不得将拥有公司、工厂等实体经济,名下有市区营业房、中高档私家车等富裕户纳入政策补助对象。

(三)强化检查,确保改造质量达标。各村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通过抓好改造质量检查,全力保障危房改造质量达标。重点紧盯改造中期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等重要环节,开展跟踪检查,确保改造房屋主要构件完备并设置合理,房屋布局满足农户基本生活使用要求,坚决防止圈梁断接、主梁短接、承重窗间墙宽度不足90cm等质量不达标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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