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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23/2021-00213 文号 兴政发〔2021〕48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兴仁镇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兴仁镇 有效性 有效

各村、各办(中心):

《兴仁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兴仁镇财务行为,加大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兴仁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原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一、镇财经服务中心作为镇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对手续不完善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二、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努力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制度、不做假账”。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及时、准确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三章 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制度

一、审批制度

镇政府各类财务资金支出,严格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下的非党政一把手领导干部“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经费报销规定

1、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由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在原始票据上签名经手,大额支出需两人以上经办。申报必须填报审批单,审批单上注明开支事由、金额、开户银行账号,附件张数等事项。审批限额权限规定为单笔金额3000元以下业务,由分管业务领导对经济业务是否属实及所需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认定、镇财经服务中心对票据真实、合法、金额准确进行审核,镇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3000元以上业务,由分管业务领导对经济业务是否属实、所需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认定、镇财经服务中心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金额精准性进行审核,由综合办公室汇总提请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由镇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

镇财经服务中心财务人员收到手续齐全、审核无误、审批完整的原始凭证后方可执行。

2、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票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据附件必须与票据内容相符,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支出,必须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3、现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1000元以上开支原则上需使用转账支票,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要说明原因,并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支付。

4、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填制统一的审批单,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5、办公所需电话费、电费实行备用金制度结算。车辆(公务车辆、环卫车辆)燃油费用报销,按照兴仁镇公务用车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6、经费报销流程

单据粘贴并填制支出审批单→经手人签字→综合办公室审核签字→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出纳人员受理→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支出分类管理规定

1、工程建设及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1)凡工程建设总造价按规定达到招投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需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同意;

(2)固定资产购建按沙坡头区政府部门文件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建的,由区采购中心统一购建;

(3)各类工程建设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监督验收小组,具体人员由镇党委会议确定;

(4)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筑安装正规税务发票,并附有招投标书、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监理月报、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办公用品购置支出

镇机关使用办公用品,由各办公室(中心)填报申请、综合办公室统计并提出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登记。综合办公室按月将采购单、审批表、验收单及领用单等相关资料归类汇总后留存备份,原件需转财经服务中心作为列支附件。无申请、无计划等手续擅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3、会议招待费用支出

(1)会议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沙财发[2020]1号)执行。我镇会议费按照三类会议,即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100元,其他费用40元执行。

(2)上级来人招待工作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政府职工食堂接待,按照标准收费,任何人不得签字挂账。严禁提供高档菜肴、烟酒。

(3)职工餐厅补助参照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沙财字[2014]97号)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凡住乡镇以下农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在十人及十人以下的单位,无炊事员编制,但又必须集体起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单位小伙食补助;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之规定,给予因客观原因不能回家就餐的职工(在编)每人每月100元伙食补助。伙食补贴从公用经费中非专项用途部分列支。

4、差旅费支出

按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沙财字[2014]97号)的开支标准执行,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地出差的必须用公务卡结算。出差回来后一周内(以归程交通票据日期为准)持审批后的单据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需事先向财经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可申请先期支付公务卡结算项目。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沙坡头区差旅费标准规定执行,如遇沙坡头区财政局差旅费标准变动文件,当以最新标准执行。

(1)交通费。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中卫市所辖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行政编制人员因发放车补,不再提供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到沙坡头区出差,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补市内交通费;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实行交通费包干,即每人每天50元补助。   

 (2)住宿费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出差人员按规定职级标准住宿,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银川市: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以上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所辖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以上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270元;沙坡头区:确需住宿的,每人每天130元。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处级干部 (或副高级以上职务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其他公务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凭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3)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挂职锻炼、党校学习和中卫市沙坡头区镇(乡)调研、工作检查、定点帮扶,伙食费补助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采取限额制管理。在自治区境内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以及所辖县(区)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在中卫市所辖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到沙坡头区镇(乡)调研、开展定点帮扶、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 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食宿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办法统一开支,会议期间不安排食宿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述各类支出事项,凡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后方可支付的,须依据正式会议纪要执行,审批手续不全或无会议纪要不予执行;各类支出应在会议纪要出具后一个月内予以支付,逾期半年以上的,应重新提请党委会议研究。

第四章  基本业务管理制度

一、基础工作

1、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财务核算资料,严格制订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转移以及毁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作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2、镇机关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必须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员按制度规定,按质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3、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综合办公室(实物)会同财经中心(账面)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经审批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4、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核算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内容:(1)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科目处理是否正确,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2)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3)核查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余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二、资金管理

1、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合理使用现金,严禁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

2、出纳应妥善保管现金,做好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核查工作。每日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3、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分别由两人保管。

4、库存现金月末不得超过1000元。

5、对货币资金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制度。

三、往来款项

1、严格控制往来款项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2、严禁因私借用公款。

3、因公出差、购买小额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等临时性开支可借用单位现金。在费用发生后的2周内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需说明原因。借款实行一笔一清,多退少补,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凡借款超过两个月不清,由镇纪委约谈。

4、因公借款,应由经手人填制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5、因公借款办事流程

借款人填制借款单→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出纳人员审核付款。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类。

2、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管方式,购置后由综合办公室(2人及以上)验收入库,出具验收入库单,验收单随同发票一起履行完备签批手续后由财务转账支付款项。综合办公室、财经服务中心专人负责实物的登记、编号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分类别逐一登记固定资产账,综合办公室管理实物、财经服务中心管理账务,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人员调离时,及时交接,未交接的不予转工资关系。年度终了,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经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相关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确保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清查。

3、固定资产报账、登记及领用流程

(1)资产采购及调拨。大型资产或大批资产的购进和调拨必须严格按照沙坡头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或调拨手续。零星购置或调拨资产须申报上级部门批准,并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验收入库。供货方按照购置合同或协议交由综合办公室专人核对验收,填制验收入库单。

(3)资金报销。固定资产购置文件(党委会议纪要)+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验收合格入库单→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批→财经中心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账务处理。

(4)资产领用。领用资产办公室(中心)主任填制领用单→分管业务领导签字→主管综合办公室领导签字→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单据发放资产→综合办公室、财经服务中心处理相关资产调拨账务。

第五章 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一、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凭证周转流程: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初审→会计人员复审无误后受理制单→稽核人员复核→会计主管人员核批→记账人员记账。

2、支票、印鉴实行分管。

3、钱、账必须分管,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办公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因公发生财务收支,本人在审批和会计核算中应当回避。

5、会计人员离职或工作岗位轮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有镇主管财务领导及指定的监交人员监交。

二、票据管理

1、票据范围是指支票、本票、汇票、发票、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

2、票据管理岗位责任人为出纳员。

3、票据的保管

(1)票据设立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保证存放安全。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财务领导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购领、保管和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实际使用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

4、票据使用

(1)由出纳员或指定的专职会计人员办理。

(2)必须按照有关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3)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和挖补。如需复写的,全部联次需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4)开具票据如因填错或其他原因作废时,应逐联加盖“作废”章或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5)开具往来款收据等票据,必须在财务记账联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领用票据,需报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使用。

5、票据不得转让、转借;不得擅自毁损;不得拆开使用。

6、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及票据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保存期满,经审批、查验后销毁。

7、票据管理人员变更,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书应载明移交票据名称、起止号(或数量),并由交接人、监交人三方签字。

三、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文字、图表及电脑有关存贮介质,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未移交档案室之前,暂由财经服务中心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案卷装订要整齐规范,归档必须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隔号。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借用。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外借时,借阅人要先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登记借阅档案的内容、原因、归还时间,经批准后,方能外借。借阅人要对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保证按期归还。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后,须按规定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已入库档案,须向档案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5、会计档案的保存和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销毁时,由财经服务中心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销毁原因等内容。经主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沙坡头区财政局批准后由财经服务中心派员监销。

6、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7、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电算化管理

1、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1)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会计电算化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

(2)会计电算化操作员按权限设置各自密码,一经泄密,须立即更改。

(3)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必须在各自相应的权限内操作,不能担负其他不相容的职责。

(4)会计电算化操作员须做好电算化工作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5)会计电算化操作员须做好日常防治病毒工作,严格控制外来U盘、光盘进入,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清除。

(6)进行电子数据处理的每笔业务必须手续完备。

(7)会计电算化操作员本身无权审核自己编制输入的凭证。

(8)在计算机上编制的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才能登记账簿。

(9)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应对每笔经济业务及时进行电子数据处理,及时编制输入凭证,及时审核登记账簿,生成报表,定期结账。

(10)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应做好日常备份工作,每日工作结束前,应将当日输入资料存入U盘备份。

2、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1)采用U盘、光盘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禁止挤压和折叠。

(2)采用U盘、光盘等介质保存会计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介质损坏致使数据丢失。

(3)每月结账时,必须进行数据备份。

(4)财务人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及自身实际及时打印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所输出的凭证、账簿和报表应符合财政部门统一要求。

(5)打印的凭证、账簿和报表要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与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镇政府机关各办公室(中心)。

四、本制度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2017年7月1日制定的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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