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诊所(门诊部):
为进一步规范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静脉输注业务工作管理,杜绝不合理静脉输注业务带来的医疗风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遵循“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熟练掌握静脉输注临床使用指征,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患者就医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现就静脉输注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静脉输注资质核准
辖区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提供静脉输注(输注抗菌药物)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核准制度,经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核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新申请医疗机构在申请许可或备案时,应主动向沙坡头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是否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活动,对于开展该项服务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办理流程须知等材料,引导至区卫健局医政医改室进行核准申请(具体详见附件)。
各医疗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遴选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并向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抗菌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二、严格静脉输注安全管理
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必须参加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举办的培训考核。同时,机构内部要积极开展内部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线上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医联体、医共体等相关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
医疗机构开展静脉输液活动,必须开具输液处方,书写门诊病历和门诊日志,详细、准确、客观记录临床症状及皮试结果。输液单必须体现皮试药品、皮试时间、皮试结果及执行护士签字等。输液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巡视,密切观察患者全身情况,发生输液反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严格执行输液操作规范、无菌操作及查对制度,输液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巡视,密切观察患者全身情况,发生输液反应及时处理。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处理。
三、严格医疗安全监督检查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同时,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本级质控中心对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进行指导检查不少于2次,对日常问题较多的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
四、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安全制度、诊疗规范落实不到位,人员诊疗技术能力不足、隐患多,或者发生输液安全事件的机构,根据情况给予期限不等的暂停输注整改处理;整改不达标或者情形严重的,直接取消输注资质。凡发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按要求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顶格处罚。
中卫市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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