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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33/2023-00126 文号 卫沙卫发〔2023〕29号 生成日期 2023-03-23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沙坡头区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推进沙坡头区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区卫健局联合区发改局等9部门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发展和改革   

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老年人健康水平提升,优化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1个厅、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卫发〔2022〕110号)和中卫市卫健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卫卫发〔202311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一)着力发展居家医疗服务。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确定1-2家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试点开展居家医疗服务,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统筹医共体资源组建专业团队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依法依规及时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服务方式的变更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符合条件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群众正确选择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印发的有关疾病诊疗、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等实践指南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二)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护理、康复和养老床位。强化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和提质增效,兼顾基本医疗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需求,拓展社区及机构养老健康服务内涵,探索建立“医护康养”一体化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预约转诊、用药指导、中医药“治未病”、康复护理等服务。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3%以上。(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二、加强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三)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沙坡头区选择1-2家医疗机构作为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医疗服务站点开设定期门诊、上门巡诊等形式,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加强老年医学科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实施“医养一体、两院融合、三中心合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补齐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建设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示范项目。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到2025年底,85%的医疗机构建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以及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四)增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临终老年人生活照护、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各养老机构要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和上门巡诊等服务,每季度上门巡诊服务不少于一次,不断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养老机构内部设置门诊部或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在执业登记前,向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到2025年底,沙坡头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达到8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责任单位: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三、优化服务衔接

(五)促进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老饭桌(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等实行备案管理的内设机构)全部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管理,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的牵头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转诊标准和要求,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六)推进信息化应用。加强数据综合管理,依托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人口信息、健康信息、电子病历、检查检验信息跨机构、跨区域、跨业务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对接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家庭信息互联互通,利用远程医疗、远程会诊以及可穿戴智能设备等,推动大数据分析在疾病监控、医疗辅助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优化完善预约挂号、健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疫情防控等服务功能,做好与“我的宁夏”APP数据对接和业务协同应用,简化操作流程,提升健康融合码使用体验。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荐申报工作,推进智能辅具、智能家居、健康监测、养老照护等智能化终端产品的应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四、完善支持政策

(七)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延伸)医疗和护理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医保局)

(八)加大保险支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市级医保支付方式预付医保资金和结算付费,探索对精神、康复类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九)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医养结合项目,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优先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医养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十)加强财税金融支持。沙坡头区确定1所中心卫生院作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示范点,支持改善配齐医养结合服务设施设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沙坡头区内外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式投资沙坡头区内医养结合项目。对在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医养结合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要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沙坡头区分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五、强化人才队伍培养

(十一)培养培训医养结合人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发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为相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沙坡头区人民医院遴选组建包括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专业在内的培训师资库,为基层人才培训储备充足的师资力量。对家庭医生进行老年医学科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增强家庭医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开展沙坡头区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人才资源盘点,摸清健康养老企业和提供健康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现状和急需紧缺专业或人才需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需求加强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相关专业人员的招聘。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人员薪酬,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鼓励积极挖掘退休医务人员和二、三级医院医师等医务人员,充实家庭医生队伍。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十三)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组织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青年志愿者深入社区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团委、消防救援大队,各医疗卫生机构)

六、强化服务监管

(十四)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制度。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实现部门联合监管全覆盖和常态化,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十五)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要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性监督指导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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