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相关业务室:
现将《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结合实际,制定本裁决制度。
第一条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的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主要适用于对申请相同医疗机构名称而发生争议案件的处理。
第二条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阶段。医疗机构名称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要求解决医疗机构名称争议的书面申请。
(二)受理阶段。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通知阶段。按法定程序要求,通知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审查阶段。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对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书面审查。应当事人请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举行听证。
(五)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医疗机构名
称争议裁决,给双方当事人送达载明裁决理由和依据的裁决书,
并告知其法律权利。
(六)执行阶段。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由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调解衔接机制。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进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条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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