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
现将《文昌镇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昌镇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城市社区建设需要,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宁民发〔2009〕107号)、《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0号)、《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8〕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昌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履行选举程序产生并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
(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直接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人员、网格员;
(三)其他社区工作者: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城市社区工作的4050人员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
(二)具有良好品行,具有一定管理和服务能力,认真负责、热心社区工作,群众拥护、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有丰富的社区治理经验,服务意识强;
(四)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对确系能力强、群众公认、工作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
第四条 选任的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调处理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居民,收集社情民意,并做好登记上报和情况反馈工作,及时与居民沟通信息,及时反映居民诉求,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六)协助镇政府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工作。
第五条 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和其他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完成镇政府和所在社区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职数核定: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的通知》(宁社建办发〔2015〕2号)规定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文昌镇福兴苑等7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卫沙政发﹝2019﹞179号)精神,我镇民族巷、华西、蔡桥路、福润苑、东花园、黄河花园、福兴苑、文昌阁、香山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核定为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7人;杞香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核定为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三章 管理与培训
第七条 由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管理。在同一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不分选任、招聘或者其他社区工作者,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工作。
第八条 聘用关系的建立、终止、解除和劳动人事档案管理。
(一)选任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后与镇政府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二)社区工作者与镇政府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聘用关系随即解除;社区工作者与镇政府签订的服务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销,服务协议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社区工作者与镇政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终止聘用关系;社区工作者经选举程序被罢免职务的、被辞退的,镇政府可以解除与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关系。
(三)实行登记注册制度。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后,由镇政府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镇政府负责管理。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报酬:
(一)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报酬,参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构建“四联四化”机制 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宁组通〔2018〕16号)规定,结合中卫市及沙坡头区实际确定,标准为平均月工资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社区工作者报酬的构成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职务工资、职业津贴四部分。基础工资为平均工资的70%;绩效工资为平均工资的30%,与社区工作者的季度考核和社区班子的年度考核挂钩,按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发放;职务工资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每月3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100元;职业津贴为取得国家中级、初级社会工作师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20元、180元的职称补贴。
(二)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社区工作者报酬,由沙坡头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一)依托党校、网络教育、学习强国等平台,采取跟班学习、集中学习、在岗自学等多种形式,对社区工作者开展岗前培训、任期内培训和业务培训;
(二)由镇政府按季度至少组织培训一次,坚持系统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对所有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内轮训一遍。坚持系统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培训内容要符合社区建设实际,注重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三)鼓励和引导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资格考试。协调相关部门向社区工作者提供法律法规、纠纷调处、业务工作等培训,多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绩效工资发放分为两部分,即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分别占总绩效工资的80%、20%。
(一)季度考核根据社区工作者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采取评议的方式,分为镇分管领导评议、镇中心(站、室、所)评议、社区书记(主任)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其中:党委副书记、分管社区领导评议占20%;镇各中心(站、室、所)评议占10%;社区书记(主任)评议占30%;社区工作者互评占40%,按评议总得分情况进行排名,确定各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对各社区季度考核排名第一的社区工作者按季度绩效工资的1.1倍发放,排名最末位的按季度绩效工资的0.9倍发放,其余按1.0倍发放。
(二)年度考核由镇政府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社区工作者个人述职,由居民代表会议部分成员、党员群众代表、驻区单位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25人),各社区工作者民主测评平均得分与该年度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总和,即为该社区工作者的年终考核最终得分,并按最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确定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对各社区年度考核排名前两名的社区工作者确定为优秀等次,末位一名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余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工作者培训、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社区工作者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与所在社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挂钩,对在镇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排名前两位的社区,所在社区的每名社区工作者按年度绩效工资的1.1倍发放;对在年度效能考核排名末位两位的社区,所在社区的每名社区工作者按年度绩效工资的0.9倍发放;其余按1.0倍发放。
第十二条 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奖励和激励:
(一)镇党委、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进行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并作为组织调整的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一年考核不合格,由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拒不整改的,由镇党委、政府责令辞职;
(二)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镇政府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罢免: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社区工作者义务,不遵守社区工作者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社区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
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届满后换届中未能再次当选”的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情形。聘任的社区工作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罢免、免职和辞职的社区工作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工作交接及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社区工作者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请销假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请假(包括婚丧假、产假、事假、病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和因公外出等)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1天以内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和镇分管领导、副书记审批,7天以内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7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社区负责人、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区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审批。请事假1天扣除出勤分值的0.1分,上不封顶,请病假应当提供病历证明及相关医疗检查资料。假期期满后3日内应到镇政府及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予以销假。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备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镇党政办、纪委组织不定期对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到岗到位、考勤、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在上级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第二季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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