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运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普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卫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及《关于做好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卫沙政发〔2025〕68号)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普办”)设在沙坡头区统计局,承担普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在中卫市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农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农普办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区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由区统计局局长兼任,负责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审签区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设副主任若干名,按照分工协助主任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农普办参加有关活动;成员若干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区农普办由17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民社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区林草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第五条 区农普办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统计局承担区农普办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乡镇、各部门普查相关工作落实。
国家统计局区调查队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总结经验并优化工作流程,全面推进遥感测量数据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确保遥感测量数据真实准确。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领导出席普查相关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统筹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在普查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及有关资料,协调本系统向区农普办推送相关资料,参与普查工作及普查数据审核、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普查工作所需遥感影像资源保障。
区民社局、司法局、水务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及有关资料,协助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及有关资料,协调保障普查所需遥感影像资源,提供“天地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地理信息服务,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参与普查工作及相关数据审核、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区农普办各成员单位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统筹推动本系统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第六条区农普办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照本规则,立足岗位职责,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普查各项任务落实。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区农普办将协调组织部门,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充实区农普办工作组人员力量。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区农普办建立健全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会议部署等方式,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统筹推动普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须对照本部门承担的普查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并协调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及时向区农普办报告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主动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指导、基层调研等相关活动。
第九条 各成员要具体负责与区农普办及相关单位的日常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区农普办会议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一)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主要传达上级决策部署与指示精神,通报普查工作重要事项,审议普查工作重大事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针对普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区农普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确定。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区农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卫沙农普办请示)、报告(卫沙农普办报告)、通知(卫沙农普办字)、函(卫沙农普办函)、通告等。
第十三条 区农普办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以区农普办名义发文,须经综合协调组组长负责审核后,区农普办主任签发。报请区政府或区农普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区农普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须对文稿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公文一经签发,如需作出实质性修改,须报请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六条 区农普办公文发送范围如下:
(一)请示:主送上级领导机构,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二)报告:主送上级领导机构,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三)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发送各乡镇普查机构及区农普办成员单位,发送范围可结合公文具体内容按需调整。
(四)函:按照公文内容确定的主送、抄送机关,发送相关成员单位。
(五)通告: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亦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第十七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区农普办公文的统一印制、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及归档工作。归档要求:报送签批公文原件1份、正式公文纸质印刷件3份、正式公文电子版1份。
第十八条 各工作组不得擅自受理应由区农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中卫市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中卫市沙坡头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派专人随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区农普办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区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二条 区农普办组成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区农普办部分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模式。集中办公人员的工作职责界定与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农普办统一负责;其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工作仍由原单位组织开展。集中办公期间,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农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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