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35/2023-00230 | 文号 | 卫沙统发〔2023〕20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9 |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统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各调查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各乡镇、各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管理,推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统计人员变更需经沙坡头区统计局审批(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统计人员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乡镇在统计人员发生变更时,请向区统计局提交《**镇(乡)关于变更统计人员征求意见建议的函》,并填写《统计人员变更审批备案表》(见附件)备案。
二、其他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变更
作为调查对象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保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在发生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接,并及时填写《统计人员变更审批备案表》报区统计局备案。
附件:统计人员变更审批备案表
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