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502035/2020-00029
  • 卫沙统发〔2020〕11号
  • 沙坡头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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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0年05月31日
关于开展2020年沙坡头区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卫沙统发〔2020〕11号
时间:2020年05月31日 来源:沙坡头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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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各统计调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切实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根据中卫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双随机”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卫统发〔2020〕1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沙坡头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乡镇和有关部门;

(二)具有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特别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小微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调查单位、劳动工资调查、5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抽查方式

此次“双随机”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同时进行,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自查阶段,各统计调查单位对本单位进行全面自查;抽查阶段,区统计局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目标,按照“双随机”统计执法方式,随机抽取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区统计局对“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未抽中的各统计调查单位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的抽查工作,各专业人员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数据质量核查单位数量。各统计调查单位及时准备、配合做好核查的抽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1.是否有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有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3.是否有代填代报、指令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统计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5.是否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6.是否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

7.是否有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8.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

此次统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

5月27日至6月8日,各调查对象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6月8日前报送区统计局。

(二)统计执法检查阶段

6月8日至6月12日,区统计局抽取辖区内部分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迫切需要,是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紧扣检查重点,精心准备,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二)自查过程中,要对照本文件中检查内容,详细查找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

(三)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依法检查,依法记录,同时做好与调查核实情况相关联的证据、证明资料取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字、盖章手续;

(四)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根据检查要求依法如实提供统计原始资料、凭证及相关报表,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必备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抵制检查;

(五)区统计局将及时反馈检查意见,被检查单位必须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严格按照检查反馈意见切实加以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方案;

(六)此次执法检查将严格按照沙坡头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全过程记录。



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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