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等行为,我单位制定了《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收储与交易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一)管理事项。为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等行为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包括: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范围为: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及开展水资源管理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制定理由。按照自治区党委 政府办公室《关于“四权”改革重点市、县(区)先走一步创新突破的通知》,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水规发〔202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收储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和制定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文号:主席令第48号
起草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6年7月2日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文号:国务院第460号令
起草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7年3月1日
3.《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颁布日期:2016年4月19日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
颁布日期:2017年7月1日
5.《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颁布日期:2022年9月23日
(二)制定过程
沙坡头区用水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于2021年10月上旬起草了《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收储与交易管理办法(初稿)》,多次组织专业工作人员对细则进行讨论修改,初稿于2021年11月下旬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提请区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6月根据区法律顾问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收储与交易管理办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于2023年2月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2023年2月中旬将《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收储与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提请区法律顾问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审查意见完善修改,3月13日通过区政府分管区长的专题会,4月25日通过了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定,5月30日已区政府办公会印发,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收储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7章47条,分别对沙坡头区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等行为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基本要求、交易平台、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确权,共7条,明确了确权对象、确权单元、再生水确权、确权方式、权证内容、确权期限等。
第三章收储,共7条,明确了收储原则、收储情形、收储主体、收储对象、收储指标认定等。
第四章交易,共12条,明确了交易原则、可交易用水权范围、受理权限、申报材料、交易规则、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使用,共6条,明确了资金管理范围、资金管理职责、资金用途管制、交易资金分配、用水权投融资机制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管理权限、权属变更、交易监管、交易后评估、交易纠纷处理、交易双方责任追究等。
第七章附则,共1条,明确细则实施日期及期限。
四、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1.用水权确权,是指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区域或用水户对水资源使用和收益权力的活动。
2.用水权收储,是指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对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进行收购和集中处置的行为。
3.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确定用水权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用水权在地区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4.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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