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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2-18
来源 沙坡头区水务局 解读单位 沙坡头区水务局

近年来,沙坡头区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同样面临着水资源总量趋紧、用水结构不优、用水效率不高等问题。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在水、关键在水、难点在水,必须深化用水权改革,推动先行区建设。深化水权改革是破解我区水资源困局的关键一招,只有深入推进水权改革,落实好“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始终把节水作为根本出路,才能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节约集约利用,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全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是用水大户,为全面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节约高效的农业用水制度,规范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人水和谐、地水相宜、产水适配,依据《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4.《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6号)

7.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水权改发〔2021〕1号)

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

9.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8〕173号)

10.沙坡头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等六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党办发〔2021〕74号)

11.《中卫市沙坡头区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卫沙水改发〔2021〕2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用水权确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提出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的要求,为响应各级精神,由我局拟定了《沙坡头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灌区各乡镇、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分别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在农业灌溉用水管理上,其他县区骨干渠道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由各自灌域内的水利厅管理处管理,干渠以下用水管理主体是各受益乡镇,沙坡头区灌区是独立管理的灌区。鉴于以上,我们没有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供用水管理主体等。

农业灌溉用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用水权确权、有偿使用制度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区水务局负责沙坡头区引扬黄灌区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灌区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水计划编制

明确了配水计划编制的主体、编制依据、方法、程序、执行分配等。

灌区各镇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机关单位(企业)在确权的用水量范围内上报年度作物种植计划及计划用水量。依据各干渠直开口控制灌溉面积及作物种植结构计划,按照不同作物用水定额编制、汇总年度用水计划。区水务局根据灌区各镇、机关单位(企业)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编制完成沙坡头区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报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核定后执行。区水务局依据核定后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同比例全部分配到灌区各镇、灌溉所和干渠直开口,并明确供用水双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用水申报

明确了用水申报的主体、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等。

灌溉期间,灌区各镇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根据镇域范围内不同取水水源各计量单元灌域农作物用水、需水情况,向灌溉供水管理单位申报各计量单元阶段性(月、旬度)用水计划。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提前10天前申报阶段性用水计划。

第四章 配水和用水管理

在配水方面,由区水务局依据水利厅分配我区各旬月度的调度计划指标,结合各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各计量单元阶段性(月、旬度)用水计划,统筹兼顾、科学配水、总量控制、合理分水,向各灌溉管理单位下达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并督促落实。灌溉管理单位根据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向各干渠下达调度配水计划指令并督促落实;干渠管理单位据此对直开口按照调度计划指标进行配水,并及时通知镇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作好用水管理。

在用水管理方面,各镇级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干渠以下支斗渠的水量分配和供用水自律管理。供用水双方应按约定时间到场,定时观测水位,做好记录,交接水双方签字认可。下游用水,上游有协助管理和调解水事纠纷的义务。上游受益村(用水小组)必须指定专人协助搞好灌溉管理,搞好上传下达、水量调度和协调等各项事宜。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预警机制。对因城市建设或国家建设永久性占地,其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标由区水务局予以测算核减并无偿收回,纳入政府水权收储指标。实行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确定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及使用年限。

本办法涵盖了用水主体从计划用水、水管单位配水、用水主体实际引用水及其实用量核算等用水全过程管理,符合水利部加强农业用水全过程监管的要求。

五、名词解释

1.农业灌溉用水: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设施大棚)和经果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等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2.灌溉用水管理:对灌溉水量的调蓄、输送、分配、计量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3.供水管理单位: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塘坝)或提水泵站等管理单位。  

4.管水主体:负责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设施运行维护、水费收取和供水管理的管护组织;

5.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在不同水文年型、一个生育期内、采用不同的灌溉方式、作物单位面积上灌溉取用的所有新水量的规定额度。

6.用水户(用水主体):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渠(管)道、沟道、地下取水的单位(企业)和种植大户、个人。

7.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指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塘坝)为控制区域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发展的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六、办法发布形式

区政府办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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