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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及重大审计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6/2019-00022 文号 卫沙审发〔2019〕28号 生成日期 2019-09-19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局机关各股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审计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权利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审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深化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力责任清单、行政执法的种类、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监督权。

第三条 在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指导和监督局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二)执法人员。公示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类型、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信息;

(三)权责清单。公示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审计项目信息: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现场纪律、审计组电话、廉政监督电话;

2.审计依据:包括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3.审计程序:包括具体审计方式、步骤、时限和审计流程;

4.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审计信息动态等;

5.救济方式:包括审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6.投诉举报:群众对审计线索和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条件、反馈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信息。

第七条 事中公开内容: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主动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审计信息、审计动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结果,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五)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审计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开机关职责权限、法律责任、内设机构职责、审计执法人员信息、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工作纪律等;

(四)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未涉密审计信息、审计工作动态等;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主要是审计项目信息,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审计现场纪律、审计组电话、廉政监督电话、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救济方式、投诉举报和廉政监督电话等;

(六)依申请公开,主要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外提供审计结果类信息,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

(七)通过法制宣传、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八)文本式公开。利用文件、通报、信息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沙坡头区审计局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设机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梳理内容移交至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负责根据政策法规股移交的相关审计监督执法公示内容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严格审核把关和保密审查,由审计组长起草、相关业务股室、办公室、法规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

(三)局机关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各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正式印发起3个工作日内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提交至办公室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相关业务股室、办公室、法规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对不能确定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中卫市审计局、自治区审计厅或区委保密办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局未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审计局提出申请,经局长批准后,可以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解释说明的,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组违反本实施细则,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局政策法规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党组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审计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审计项目法制审核效率,规范审计项目审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审计决定,是指沙坡头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审计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沙坡头区审计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本实施细则同样适用于局机关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法制审核审定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对审计项目的法制审核实行报送纸质资料书面法制审核以及重大项目现场跟踪法制审核相结合法制审核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法制审核。

书面审核由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提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跟踪审核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由分管领导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对审计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法制审核。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方案计划时长1/3前,将审定批准后的审计实施方案(含聘请人员名单及其分工)报政策法规股备案,法制审核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发现存在法定审计内容缺失、超越审计权限、不符合审计现场管理规定或不符合审计准则等情况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反馈审计组进行调整;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现场审计进度的关键时间点,包括完成审计事项查证、审核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六条 书面法制审核规程及各环节时限要求:

审计组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2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复核修改(2个工作日内)→起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2个工作日内)→法制审核(2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对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修改报告(2个工作日内)→法制审核机构呈报分管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按程序发文。

第七条 审计组在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其审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召开业务部门讨论会研究并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对法制审核意见采纳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的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复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应当召开小组会议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讨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并明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组应当对讨论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以审计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意见。审计组报告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的,审计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法制审核应当提交的纸质资料包括: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取证单、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六)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七)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八)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法规股要对审计组提交的法制审核纸质资料填写审理资料签收单。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审计组和业务部门提请法制审核关注的事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被审计单位持异议的事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和应下达未下达审计决定的事项;移送处理事项;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对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制止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等行政措施,和拟出具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资料,要进行重点审核、层层把关。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加强实质性法制审核,在审阅审计项目资料并与审计组、业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是否适当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审计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对法制审核意见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法制审核机构。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以下报告需归入业务档案:

审计组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代拟稿;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根据业务审定会会议纪要修改的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法制审核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法制审核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项目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评的依据。项目考核低于85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审计项目评优,主审或组长不得参加审计标兵评选。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审计项目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审计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局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据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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