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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6/2019-00021 文号 卫沙审发〔2019〕27号 生成日期 2019-08-16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学习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管理工作,根据《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审计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配件上交。

第四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过审计执法人员所在股室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行政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个人进行调查; 

(四)举行审计听证程序;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节点; 

(六)按要求需要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其他现场审计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审计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 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审计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审计执法人员在本局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行政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审计业务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审计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政策法规股指定专人长期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审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审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审计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八条 现场执法记录音像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九条  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的调阅,需经过调阅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调阅内容、调阅时间、调阅理由、调阅人情况、陪同调阅人员等信息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一律不提供调阅任何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股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行政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四)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过程的;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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