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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6/2019-00013 文号 卫沙审发〔2017〕72号 生成日期 2019-07-1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股室 有效性 有效

 局机关各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做好学习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审计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审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力责任清单、行政执法的种类、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局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凡年度审计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依法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权限:包括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职责、权力责任,内设机构职责、审计人员;

(二)审计项目信息:包括正在实施的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现场纪律、审计组电话、廉政监督电话;

(三)审计依据:包括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程序:包括审计流程、审计制度等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

(五)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审计信息动态等;

(六)救济方式:包括审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七)投诉举报:群众对审计线索和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条件、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信息。

第六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以“沙坡头区法治政府网”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审计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统一在沙坡头区法治政府网(开通手机APP)上公开:主要审计机关职责、内设机构职责、执法区域、执法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权力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等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开:机关职责权限、法律责任、内设机构职责、审计执法人员信息、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工作纪律等;

(四)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未涉密审计信息、审计工作动态等;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主要是审计项目信息,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审计现场纪律、审计组电话、廉政监督电话、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救济方式、投诉举报和廉政监督电话等;

(六)依申请公开:主要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外提供审计结果类信息,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

(七)通过法制宣传、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八)文本式公开。利用文件、通报、信息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应当在办公场所大厅公示审计机关职责、权限、执法流程和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应当主动出示审计通知书、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局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更新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和保密审查,由审计组长起草、相关业务部门、综合办、法规办、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对不能确定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中卫市审计局、自治区审计厅或者区委保密办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局未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审计局提出申请,经局长批准后,可以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政策法规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解释说明的,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违反本制度,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局政策法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坡头区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审计,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八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会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审议情况和意见;

(七)法制审核机构对审计项目的法制审核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记录应当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一)围绕审计实施方案实施记录审计执法过程。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审计步骤和方法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二)围绕公文处理流程全程记录执法文书修改完善过程。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起草、审核、审定过程均全程计算机上运行,根据主审、组长、业务室、法制审核机构、综合办公室、局领导等不同岗位的职责层层流转,修改过程全面留痕。

(三)围绕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全程记录审计程序。通过客观、如实填写审计通知书、征求意见、出具审计结论文书等环节的送达回证,确保审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四)围绕重要管理事项全程记录审计处理过程。通过审计组业务讨论会记录、被审计单位意见反馈书、审计组会议讨论说明、业务办公室复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等形式,全程记录对审计处理处罚进行外部征求意见和内部集体决策的过程。

(五)围绕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有争议事项。对审计询问、邮寄送达、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听证、音像取证、证据保全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审计执法活动,以及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全部实行监督现场执法证据同步上传录入,推行音像记录全覆盖。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审计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审计项目法制审核效率,规范审计项目审定程序,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法制审核审定工作。

第三条 对审计项目的法制审核实行报送纸质资料书面法制审核以及重大项目现场跟踪法制审核相结合法制审核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法制审核。

书面审核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跟踪审核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由分管领导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对审计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法制审核。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方案计划时长1/3前,将审定批准后的审计实施方案(含聘请人员名单及其分工)报政策法规办公室备案,法制审核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发现存在法定审计内容缺失、超越审计权限、不符合审计现场管理规定或不符合审计准则等情况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反馈审计组进行调整;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现场审计进度的关键时间点,包括完成审计事项查证、审核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五条 书面法制审核规程及各环节时限要求:

审计组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2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起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2个工作日内)→法制审核(2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对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修改报告(2个工作日内)→法制审核机构呈报分管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按程序发文。

第六条 审计组在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其审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对法制审核意见采纳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的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复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组报告前,应当召开会议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讨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并明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组应当对讨论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以审计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意见。审计组报告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的,审计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法制审核应当提交的纸质资料: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取证单、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六)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七)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审计组和业务部门提请法制审核关注的事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被审计单位持异议的事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和应下达未下达审计决定的事项;移送处理事项;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对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制止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等行政措施,和拟出具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资料,要进行重点审核、层层把关。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加强实质性法制审核,在审阅审计项目资料并与审计组、业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是否适当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审计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对法制审核意见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法制审核机构。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以下报告需归入业务档案:

审计组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代拟稿(法制审核盖章);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根据业务审定会会议纪要修改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法制审核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法制审核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项目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评的依据。项目考核低于85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审计项目评优,主审或组长不得参加审计标兵评选。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审计项目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审计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组成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局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据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错误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沙坡头区审计局法制审核意见书和沙坡头区审计局审计项目法制审核考核表.

原文下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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