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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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沙坡头区司法局 | 解读单位 | 沙坡头区司法局 |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单位草拟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暂行)》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调动沙坡头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广泛征集各级各类调解组织意见,制定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沙坡头区司法局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区委政法委,发改局、教育局、民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执法局,区人民法院,11个乡镇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已经区长专题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管理办法(暂行)》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补贴范围及对象、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卷宗质量、补贴的申请和发放、附则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重点条款为:
第三条为经费保障,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由沙坡头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由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纪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补助范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助范围。行政调解案件、司法调解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及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六条为补助对象。“以案定补”补贴对象为沙坡头区各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或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含专兼职)、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补贴。
第七条至第八条为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按照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分为口头协议类纠纷、一般类纠纷、疑难复杂类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和特大疑难复杂纠纷五类。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进行补贴,口头协议类纠纷每件补贴100元,一般类纠纷补贴200-300元,疑难复杂类纠纷补贴500-800元,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补贴1000-1800元,特大疑难复杂纠纷补贴2000-4500元。凡调解疑难复杂类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和特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的,或经仲裁、司法确认执行的,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件增补100元、200元、300元。
第十二条为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沙坡头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沙坡头区人民调解中心上报的案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审定专家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沙坡头司法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补贴案件结果。沙坡头区司法局对案件审核后,确定案件类别、补贴金额,按时发放。发放补贴时应建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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