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3/2020-00090 | 文号 | 卫沙政行复〔2020〕5号 | 生成日期 | 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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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司法局 |
申请人:郭福明
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南园4队沙桥小康楼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与阳光巷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 职务:镇长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 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郭福明对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不服,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郭福明于2020年6月10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