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0〕2号
卫沙政行复〔2020〕2号
申请人:张吉禄,男,汉族。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宇丰苑小区。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与阳光巷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兴彦 职务:镇长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 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吉禄对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人民政府、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不服,于 2020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吉禄于2020年7月2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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