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2003/2020-00083 | 文号 | 卫沙政行复〔2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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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司法局 |
申请人:宁夏金信荣和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功达物流
法定代表人:刘向林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 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住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清风路0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华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 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宁夏金信荣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作出的《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购置DR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函的复函》处理决定不服,于 2020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金信荣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0年3月3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