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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2020〕01号

索引号 640502003/2020-00080 文号 卫沙司行争〔2020〕01号 生成日期 2020-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司法局

申 请 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                 

住    所: 中卫市沙坡头区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浩海  职务:局长

授权委托人:何  洋  

职    务: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科员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住    所:中卫市农牧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拓守辉   职务:局长     

授权委托人:冯建军 

职    务: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一、协调事项

申请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申请协调与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就沙坡头区农村秸秆焚烧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争议。

二、事实及理由

(一)申请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认为:中卫市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2月正式成立,因当时秸秆焚烧行政执法职责尚不明确,为做好沙坡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击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人按照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要求对辖区内秸秆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2019年随着中卫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沙坡头区农村秸秆焚烧环境违法执法行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明确露天焚烧秸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因此特向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申请由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沙坡头区农村秸秆焚烧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处罚等工作。

(二)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认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申请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将严格履行职责。

三、协调意见

沙坡头区露天秸秆焚烧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由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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