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局办,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按照《中卫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2.经2021年集中清理后,仍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2022年集中清理后仍保留的政策性文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一)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对沙坡头区各领域工作做出的决策、提出的要求相符;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致;
(三)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沙坡头区委的相关工作部署一致;
(四)是否与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一致;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六)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或者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
(七)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九)是否与国务院、自治区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一致;
(十)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一)是否符合沙坡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三、工作安排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2023年3月10日前,清理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意见,按照附件1填写表格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305室),同时附电子版。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清理实行零报告制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对未及时修改规范性文件以及未提出废止或失效意见,也未列入继续有效意见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清理机关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对清理工作不重视、清理工作结果不按要求报送的,由区委依法治区办予以通报并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重点,对本单位相关文件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和执行部门要主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责,严格对照清理标准,科学、准确提出清理建议。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目录及文本。
联 系 人:李芸
联系方式:0955-8852664(传真) 邮箱:sptqyfzqb@163.com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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