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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县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3/2023-00001 文号 卫沙司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1-03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区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沙坡头区县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经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县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深改委2022年重点改革任务部署,按照《沙坡头区县乡综合执法联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卫沙党办发〔202280号)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沙坡头区县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县乡综合执法联动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沙坡头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卫沙党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裁量规则等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执法联络员制度

(一)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

为完善辖区内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之间的执法关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下倾、执法力量下沉,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与乡镇基层综合执法有效衔接、上下联动,构建符合沙坡头区实际、城乡统筹、专综结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1.在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设立执法联络员。即在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部门及11个乡镇实行执法联络员制度。

2.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各指派1名执法联络员。指派单位要选择政治素质高、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作为执法联络员。

3.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在各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负责联系、沟通、牵头协调各乡镇涉及本行业领域的执法事项。乡镇执法联络员对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乡镇范围内各行业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和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4.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统一由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统筹在辖区内开展相关行业领域执法工作。

5.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召集各乡镇执法联络员召开本行业领域执法联络员会议,会议内容根据工作情况自定。乡镇执法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召开执法联络员会议,协调处理本乡镇范围内涉及各行业领域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6.由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牵头,每年组织所有执法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培训各行业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7.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依据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乡呼县应OA平台评价对执法联络员进行交叉考核(各占比50%),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对执法联络员的考核成绩相结合后为最终考核结果。

(二)行政执法联络员岗位职责

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配合乡镇拟订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熟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执法联络员负责县乡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联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辖区内的执法案件办理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协调本部门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3.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县乡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指导职责,指导各乡镇规范执法,协助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开展好执法工作。乡镇执法联络员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辖区内执法事项的联络工作。

4.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县乡综合行政执法联动监督职责,积极开展辖区内本行业领域执法监督工作,配合乡镇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量。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改革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建立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由乡镇或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业务室负责会议筹备组织。成员由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联席会议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2.议事范围习贯彻有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有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分析研究沙坡头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有关事项和工作问题;通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及案件动态;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分析研究和通报阶段性沙坡头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有关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的推进沙坡头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3.联席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也可以采取会签的形式决定对于重大事项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为保证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信息畅通,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联动效率,建立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双向反馈工作机制。

1.适用范围:本工作机制适用于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区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之间执法信息沟通反馈。

2.反馈内容:乡镇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属于乡镇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办理时限;执法联络员基础信息变更情况;需要相互反馈的其他事项。

3.反馈人员及要求: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执法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执法联络员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反馈内容通过乡呼县应OA平台进行反馈。相关单位办理结束后,可通过口头、OA平台或联席会议等形式,向反馈单位答复办理情况。

4.反馈时限: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双向反馈的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联络员变更的应于当日及时反馈;急办事项及时反馈;其他反馈事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率先接到信访、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将相关线索或书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乡镇调查,有管辖权的乡镇要依法受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作出处理结果的乡镇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向移送线索或材料的行政执法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或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立即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处。

3.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信息共享制度

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作出的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按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六)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在OA平台上传附件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行政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1.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应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做到移送有程序、受理有立案、处理有依据、反馈有记录。

2.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共同加强对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对常见涉诉行政违法案件查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规范、指导与说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公安机关应与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对执法过程中突发情况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须立即出警予以配合;严厉依法打击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4.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检察院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检察文书后,应认真组织研究,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及时整改,并按时限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6.法院应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支持,在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及时依法办理。

7.司法局应做好政府法律顾问指派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议。

8.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应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定期开展座谈交流,及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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